1.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专者在同一用人单属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我国劳动法规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3、根据法律的位阶,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准,即在时间上应当是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
2. 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审请仲裁已开庭,单位反咬说是非全日制用工我们没有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你对抄照一下法条,看看非全日制用工的袭规定,超过了规定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 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风险是如何的
由于未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或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等原因,导致非全日制版用工被认权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若在用工期间,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意外,企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且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方式将赔付风险予以合法分散,因此,此类法律风险较高。
4. 现在和单位产生了劳务纠纷,公司坚持说我是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取证
用人单位说你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该 用人单位举证;
你需要否认是非全日制即可。
5. 请问一下,劳动纠纷中,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抄举证。
如果袭你和你的单位存在工资等劳务纠纷,你只需提供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就可以了,这个证据并不局限为“劳动合同”。假设你没有和单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你的确在这个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如何证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这个应该很简单吧,你的同事帮你证明、你与老板之间的电话录音、对话录音、你的工牌、你电脑里留存的单位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文件。
劳动纠纷先要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到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
6.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版争议权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我国劳动法规最早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3、根据法律的位阶,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准,即在时间上应当是每天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
7. 劳动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如何认定
《劳来动合同法》第六十源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