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有效。
在这一年里,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
如没有终止用工,那一年后也合同到期终止,按到期终止程序办理。
㈡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应满足什么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版得约定试用期权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小时
㈢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个人之间所形成的雇工,比如个人直接聘用大学生做家教、个人非通过家政公司而直接雇佣的保姆等情况,属于个儿雇工行为,则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
【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节假日为一些公司作临时促销员,比如一些小企业聘用的兼职会计,只在月底报税时到用人单位作帐等等。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应这种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
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怕很简短的几个条款,也要明确清楚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的工作保障等,比如提供工装、午餐等。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
是指除工资以外的其他补偿金,因为如果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结清工资外,还应该按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只结清工资就可以了。
㈤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内
B.非全日制用容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答案C
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要约定试用期吗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也不是很了解,但是对于我所学的专业来说,通过一些报考专业证书的考试,我也多多少少了解到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用功的约定,而且也学会了在找兼职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用工难,但找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大家都需要一份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计,但同时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付出这份权利带给我们的应用於。我们与一个企业一个工厂合作的时候,我们要知道以后的利害关系不能仅仅着眼前的利益,凡事都要以长远的观点去看待。
㈦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试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
劳动者试用期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邮寄、录音录像等),到期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㈧ 劳动法里面: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不可以。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