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1、計算工資報酬方式不一樣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工作時間不一樣
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1)什麼是全日制員工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下列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關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內存續,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德特點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當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完成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②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可以說是客觀使然,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可以說是主觀為之。
這里所說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2)什麼是全日制員工擴展閱讀: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
它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於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於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採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網路—全日制勞動者
③ 什麼是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1、依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應的勞動合同就是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所有境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可以確定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不存在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和非正式勞動合同的說明。 3、至於你所說的正式勞動合同,是不是指,有些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中,有些是有編制的,通過公務員考試錄取進去的,有點是通過向外直接招用,簽訂勞動合同的。
④ 什麼是全日制用工
和兼職區別開的,就是國家規定的上班時間都是為公司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用工
⑤ 全日制工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全日抄制教育或者全日襲制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5)什麼是全日制員工擴展閱讀: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務關系;而普通的勞動關系是以日、月、年為計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與此相對應的是,非全日制勞務合同的計酬單位是小時。
勞動者只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還為其他用人單位服務,則只能算作兼職,而不能視為勞動關系,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
⑥ 請問什麼叫做非全日制用工,什麼叫做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6)什麼是全日制員工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⑦ 什麼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規范,第68條對非全日制回用工作答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們通常將非全日制用工稱之為「小時工」。
而全日制用工,是指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的用工。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