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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碩士論文

發布時間:2021-03-16 18:48:56

碩士論文研究董明珠自戀,董明珠到底有多自戀

董明珠在1994年開始相繼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部部長、副總經理、副董事長。並在2012年5月,被任命為格力集團董事長,2019年1月1日,格力電器公司於1月16日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董明珠被提名為董事候選人,1月16日,董明珠當選格力電器新一任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董明珠的簡歷是如此的優秀,她有自戀的資本,或者不說是自戀,而是一種自信。因為自己足夠的優秀,足夠的自信,所以才能成為這樣一個最自戀的一個女人。

三、董明珠的自戀並不是容貌,而是自己的能力

我們平常說的自戀多半是指一個女人特別迷戀自己的容貌。但是懂的自戀卻並不是在外表上的,還是自戀自己的能力,自戀自己的企業,自戀自己開創未來的夢想。

對於董明珠你是怎麼看的?

② 求有關獨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進行了若干特別的規定,內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概念。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2、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3)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4)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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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的確是一件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的事情,不僅對於上市公司的科學運作有利,也是一件讓中小投資者拍手稱快的事。目前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獨立執行義務,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對待資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頗,也致使公司的發展、運作和決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結構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難。其實實行獨立董事有利於資金管理,使公司的運作不至於暗箱操作,也有利於吸引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入市。
但是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尚須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就是獨立董事到底獨立不獨立的問題;第二就是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獨立董事,如何確定他們的資格以及對獨立董事的監督也是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在國有股減持改革完成之前,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之前證券市場出現了這樣那樣的丑惡現象很多都是利用了這一點,由於中國傳統的人情關系,獨立董事難免也會成為推波助瀾的工具,只有真正關註上述的兩個問題並拿出確實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獨立董事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不至於出現象現在許多監事會名存實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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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芬蘭諾基亞的公司治理案例

諾基亞目前仍能在ICT行業居領先地位,一個重要的原因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該公司治理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較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

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於1865年。經歷了21世紀初全球ICT的劇烈震盪,目前仍能成為這個行業的「領頭羊」之一,一個重要原因應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點是諾基亞的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諾基亞居世界500強147位。2002年,總資產(total assets)241億歐元,股東權益(shareholders』equity)148億歐元,銷售收入(net sales)315億歐元,凈利潤(net profit)57億歐元,雇員5.2萬人。資產負債率為39%,人均銷售額約60萬歐元。銷售收入中,手機佔77%,網路佔22%,其他佔1%。銷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歐洲54%,美洲22%,亞太地區24%。按銷售額劃分前三位的國家是:美國15%,英國10%,中國9%。研發人員1.5萬人。2000~2002年研發費(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別為26億歐元、30億歐元和3l億歐元,2002年研發費約占銷售收入的10%。

一、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按照芬蘭《公司法》和諾基亞的《公司章程》,諾基亞的治理機構設置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1.股東大會

諾基亞分別於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蘭赫爾辛基、瑞典斯德哥爾摩、英國倫敦、法國巴黎、德國法蘭克福和美國紐約等六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國和芬蘭是最主要的兩個交易場所。2002年,公司股東140萬人,總流通股的25.3%被美國的2.3萬人持有,沒有持股超過5%的股東。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過5%以上的股東,是美國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見,公司股權是高度分散的。

按諾基亞《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二是批准分紅方案;三是決定董事會的人數規模及董事的任職期限,選舉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四是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2.董事會

諾基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7~10人組成。本屆董事會共有9人,平均年齡為59歲,年齡最大的66歲,最小的46歲。設1名董事長(chiraman),本屆是J.Ollila先生,生於1950年,獲經濟學、政治學和科學學3個碩士學位。設1名副董事長(Vice chiraman),本屆是P.Collins女士,生於1936年,獲哈佛大學MBA學位,曾任花旗銀行副董事長。只有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都是獨立董事。

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運作。主要職責:一是任命CEO,任命執委會的主席(chiraman)、總裁(president)若幹人,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幹人;二是決定CEO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三是確定戰略規劃、批准經營計劃;四是決定超過7500萬歐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重大撤資項目;五是任命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資源委員會(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員。董事會開會的次數,根據公司的需要而定,這幾年的實際情況是,每年10次左右。在諾基亞,由《董事會章程》規定董事長的職責以及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3個委員會的職責。

3.執委會

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司的運作,相當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班子。本屆執委會由10人組成,平均年齡45歲,年齡最大的59歲,最小的41歲。設主席1人,總裁3人,執行副總裁6人。董事長、執委會主席和CE0由一人擔任,對公司的運作負總責,權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總裁分別負責公司運作、手機和網路;6名執行副總裁每人也都有明確的業務分工。在諾基亞只有董事長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執委會成員,其他董事不兼任執委會成員。

二、獨立董事

諾基亞公司治理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有較為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等等。

1.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

諾基亞8名獨立董事個人素質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從個人任職條件看,這8人中擔任或曾擔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機構CEO的2人,從事獨立咨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見,多數是企業家和金融家,這與我國目前獨立董事多數由從事會計、律師、技術工作或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來擔任的情況是不同的。

二是從人員組成結構看,這些金融家和企業家,各自具有不同的業界背景,在不同行業,如金融、廣播、ICT、咨詢服務等,具有豐富的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這與我國近年試圖通過培訓考試取得有關書本知識、而不要求具備豐富的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就能擔任獨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質的不同。

三是從經濟社會地位看,他們不僅在各自的行業中具有聲名顯赫的社會地位,也有雄厚的個人經濟地位,這是獨立董事所謂「聲譽機制」發揮作用的經濟社會基礎。

四是從學歷和專業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有3個博士,專業分別是經濟學、哲學和行政管理學;有3個碩士,專業分別是工商管理學、法學和科學學。

五是從兼職情況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這3人每人都分別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獨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職工作外,還分別在1~2家企業兼任獨立董事。

盡管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普遍出現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國製造業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已佔董事會成員的86%,在其他行業比例更高達91%。在美國絕大多數獨立董事具有製造業、服務業或金融業公司高層的經營管理經驗,只有7%-8%的獨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擔任。這幾年我國上市公司開始探索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是一種積極的探索。但目前這一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從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上看,大多數在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方面缺乏實際的公司高層經營管理經驗。

2.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諾基亞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是,除了作為諾基亞董事會成員外,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Material」的關系,譯成中文就是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物質的」、「重要的」、「實質性的」關系。具體地講,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親屬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崗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二是經濟利益上,本人及其親屬不能與本公司有關聯交易,或持有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也不能獲取與公司效益掛鉤的收入;三是在公司運作上,不能參與公司執委會的經營管理活動。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或監事會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獨立性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密切相關。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許多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如黨委或工會的領導,或是從企業獲取與效益掛鉤的收入,或是直接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極不獨立。我國中央企業監事會制度,在獨立性方面,可以講是世界上迄今為止解決得最徹底的。他們的組成人員實行外派,不從被監督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也不參與被監督企業任何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包括聘請外部審計人。當然,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監督人」發揮作用,獨立性只是必要條件,還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條件,包括上面提到的個人業務素質以及下面將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監督機制、激勵機制等。

3.獨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相應的工作手段。在諾基亞,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一樣具有董事的權力,而且通過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三個委員會,還具有對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實現監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審計委員會。1970年代末,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為對付當時出現的公司財務欺詐,把建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上市條件之一,並要求該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諾基亞本屆審計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於1936年,曾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現任歐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長。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是,幫助董事會監督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包括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獨立審計人並檢查獨立審計人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依靠獨立審計人。諾基亞的獨立審計人是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諾基亞的總審計費用為1300萬歐元,比2001年的2750萬歐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總審計費用的構成是,審計費用(audit fees)360萬歐元,與審計相關的費用(audit-related fees)120萬歐元,稅務代理費用(tax fees)670萬歐元,其他費用(a11 other fees)150萬歐元。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2001年是876歐元,2002年是1854歐元。我國社會審計的質量不高、可信度低,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審計企業支付的審計費用過低,也就是說,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過高。

二是提名委員會。在美國,提名委員會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長或CEO在選擇公司領導時更謹慎,提供公司領導人的備選方案,改善公司領導的選擇過程。諾基亞本屆提名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由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會人員組成的建議;提交董事會成員薪酬構成及原則建議;提交有關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

三是人力資源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美國通常稱報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國通常稱薪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國,20世紀後20年,許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入的增長,大大快於公司利潤的增長,從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當時為監督經營班子的個人收入,平衡他們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建立了這個機構。通常報酬委員會也由獨立董事組成,因為能夠平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之間利益的是獨立董事。諾基亞本屆人力資源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還是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人力資源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監督整個集團各類人員包括經營班子的人力資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監督這項政策的實施;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整個集團薪酬的原則建議。

4.獨立董事的被監督機制

獨立董事要勤勉盡職,還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監督機制。在諾基亞,這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會上,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要以各種報表、報告和講話的形式,向股東、投資人、監管機構、證券分析人、新聞機構公開。現在已發展到隨時可進入諾基亞網站,對他們發表的意見進行查詢,這就將每個獨立董事的決策意見置於眾目睽睽之下。

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評。每個獨立董事的業績,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審計人的考評。現在外部審計人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核和評價,已成為年度審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審計報告,除了提交股東大會外,還必須向全社會公布,這樣不僅使獨立董事,也使外部審計人能夠接受股東和公眾的監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東大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一個重要議題,是根據年度審計報告對每個獨立董事做出的業績考評,來決定他們每個人的去留問題。如果上年有好的業績,則可以連任,而且無連任次數的規定;業績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獨立董事中,平均任職年限為4年,其中已任職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安排,在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點。諾基亞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會成員的薪酬

在諾基亞,董事的薪酬總額、構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後,由股東大會決定。2002年,董事長作為執行董事的崗位工資是13萬歐元,8名獨立董事的工資是60多萬歐元,平均為7.5萬歐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長為10萬歐元。在獨立董事的薪酬構成中,只有工資,沒有獎金,也沒有期權激勵。獨立董事的薪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直接掛鉤。工資的支付方式,60%是現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獨立董事還享有「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錢購買,主要是用於公司經營業績欠佳、股票價格嚴重下滑時,投資人起訴他們具有欺詐、失職等行為時的一種保護機制。另一方面,允許董事會成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長持有6.8萬股;獨立董事平均持有5.3萬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萬股,最少的人0.2萬股。獨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數量與董事長相差不多。

面對這樣的薪酬安排,獨立董事是否會勤勉盡職?應當講,獨立董事的責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每年參加10次左右的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可以得到會議議題及相關報告,然後花4-5天來研究分析這些報告,並在董事會上行使決策權,也就是說,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時間來履行職責。所以,僅僅相對於工作量來講,他們的薪酬是不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還能勤勉盡職,其中一定有某種機制在起作用,這也許就是現在人們常說的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所存在的「聲譽機制」。作為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會給這些人帶來巨大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對未退休者來說,是他們保持現有經濟社會地位的重要資源;對已退休者來說,是繼續保留在上流社會的一種標志。但這種情況能否維持,是值得研究的。因為,美國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現越來越難尋找到合適並願意擔任獨立董事人的苗頭,他們所負的責任比較重,而相對於工作量的收入卻比較低。當時他們的平均收入為2.5~3萬美元,有近一半的獨立董事在他們的收入中除現金外還包括股票;80%的公司還支付給獨立董事每次參加董事會的補貼為1000美元;有1/3的獨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計劃。後來,這種情況在美國也有所改善。

2.執委會成員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執委會其他成員的薪酬,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批准。執委會成員的薪酬由工資、短期激勵、長期激勵三個部分組成。其中短期激勵主要是獎金,與凈銷售額、營業利潤、流動資產利用率指標掛鉤,也參考質量、技術創新、新產品收入等指標的業績情況。長期激勵主要是期權,與公司的長期業績掛鉤。

2002年,執委會1O名成員的工資和獎金為790萬歐元。其中,CEO的工資139萬歐元,獎金139萬歐元,共278萬歐元,再加上其董事長崗位工資13萬歐元,共計291萬歐元。這比獨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權是執委會成員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兌現的期權收入高達1359萬歐元,加上作為執委會成員的工資、獎金,再加上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工資,總收入共計1650萬歐元,這相當於獨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執委會成員的薪酬情況如下,總裁的收入是711萬歐元,其中工資66萬歐元,獎金27萬歐元,期權收入618萬歐元;手機總裁的收入是421萬歐元,其中工資59萬歐元、獎金30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網路總裁的收入是294萬歐元,其中工資48萬歐元、獎金6萬歐元、期權收入240萬歐元;首席財務官(CFO)的收入是413萬歐元,其中工資52萬歐元、獎金29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萬歐元,是獨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執委會成員還參加芬蘭電信養老金制度,享有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執委會成員在公司的服務年數和工資水平決定。另一方面,允許執委會成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們的持股情況是,最多的持有11萬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們的持股數量與獨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諾基亞,執委會成員的收入,無論是與執行董事還是獨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說比全體董事會成員都要高得多。因為執行董事的收入主要從執委會的崗位上獲得,而獨立董事都是兼職的,他們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擔任其他公司CEO的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執委會其他成員高得多。這與他們學習美國式公司治理,強調個人特別是「一把手」在經營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關的。在我國,企業董事會成員的收入與經營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與班子其他成員也差不多,這種薪酬安排進而整個公司治理,能否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③ 關於獨立董事制度的論文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troction is to add supervisons to the board and exectutives.
the limits are as follows:
it is difficult to keep the indenpendence of the directors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UK and common nations differing from PRC

④ 求一個有關獨立董事的論文題目 范圍盡量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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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

⑤ 把「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作為財務管理專業畢業論文題目好嗎

論獨立董事制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我們這里主要討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所存在的問題,其根本原因並不是有沒有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而是產權主體的虛置和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不對稱。其實,獨立董事對於一個公司和投資人而言,他只能算是一個局外人。從理論上講,如果財產的主人都對自己的財產負責任,那麼,與財產基本不存在直接關系的局外人即使不是一種多餘也會是一種擺設和點綴;反過來講,如果財產的主人都不關心自己的財產,那麼,局外人再怎麼關心也是白搭。況且,作為「局外人」的獨立董事,又有什麼理由要去對與自己無關的財產盡心、盡力、盡責呢?所有這一切都決定了獨立董事制對完善中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非常有限,它不是也不可能是點石成金的「魔杖」。

一、投資主體多元化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在股份制企業中,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以及由這種委託代理關系所帶來的激勵約束問題,構成了公司治理結構中最主要的問題

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經營者的積極性要調動,如何使得以個人效用最大化為目標的經理們像照顧自己的財產那樣去管理公司的財產,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的一個永恆的主題。然而,實際的問題還遠遠不止於出所謂「投資者」,是一個集會的概念,作為現代公司制企業的主要特徵之一,投資主體多元化必然存在著一個多元投資主體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問題。董事會和董事原來是為了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而設計和設立的,但作為一種「用手投票」的機制,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不可能反映全體投資人的意志而只能反映一部分投資人的意志、他們不可能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只能代表一部分股東的利益。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小股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傷害。作為一種補償機制,證券市場的存在為小股東們提供了「用腳投票」的機會(而這種機會對大股東來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這是一種典型的智豬博奕:大股東必須選擇主動「作為」,也就是說,必須非常用心地關注公司的發展、監督公司的運營、干預和控制公司的行為。盡管這樣一個過程是需要支付成本的過程,但卻是大股東的一個最優選擇;小股東的最優選擇則是被動的「不作為」,既然他們的意志和利益不可能在董事會得到充分的體現、既然他們不可能改變和左右公司的運營和發展,那麼,他們就不會也不必非常用心地去關心公司,同時也就無需為此支付成本,如果大股東們的利益與他們的利益趨於一致時,他們就選擇「跟風」,如果大股東們的利益損害到他們的利益時,他們就選擇「拋售」而拔腳走人。應該說這是一種相對公平的安排。在這樣的安排下,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同樣承擔著相應的風險。但相對來講,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是處於弱勢地位,有時可能要面對著大股東和管理層的雙重侵害,所以要給以特別的關照和保護。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交易的特別規定就屬於這種情況。獨立董事制實際上也就是從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角度而提出來的,盡管其基本職責定義在「協助確保董事會考慮的是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其一特定部分或團體的利益」。從一般常理來講,財產的主人關心自己的財產、通過某種安排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是所有者的一種權利,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置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能對自己的財產負責任的人來經營管理,這是一個理性的結果。所以,大股東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和利益,肯定是要通過董事會來行使「監護權」和其他相關權力的。這本身就是公司制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保護機制,也是與經濟人、理性人假設相一致的。如果沒有外在的強制力,大股東們就不可能有積極性去聘請一個或多個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獨立董事來限制自己的權力。事實上,任何財產的主人都不可能主動去請一個不相乾的人來對自己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權力來指手劃腳、說三道四。如果存在著某種外在的強制力,大股東們就一定會去尋找和聘請服從自己意志。維護自身利益的獨立董事,這時,獨立董事制也就變成了一種形式和擺設而不能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作用,有關資料顯示,中國不少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要麼是具有出資人的背景,要麼是演變成了技術顧問,根本沒有起到獨立董事應該起的作用。就是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多年的美國,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獨立董事可以顯著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提高業績。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一項研究甚至顯示出那些董事會中只有12名內部董事的公司實際上比其他公司在財務上表現得更差。其實,現代公司制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考慮到了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差別並為他們分別提供了某種保護機制,如果這種機制還不足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的話,那就需要在這種機制以外來提供額外的保護,但是,獨立董事制卻無法達到這一目的。

從委託代理的角度來看,獨立董事的產生不外乎幾種情況:如果獨立董事是受中小股東的委託而產生的,那麼,他們才有可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但因為所謂的「中小股東」又是一個相對鬆散的利益集團,其利益目標也並不完全一致,加之並沒有任何這方面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獨立董事不可能是中小股東們委託的代理人。如果獨立董事是受全體股東的委託而產生的,那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結果一定是占優勢的大股東意志的又一次體現,也就是說,獨立董事實際上還是一個大股東們選擇的代理人。這就從根本上使獨立董事失去了意義。換一個角度看,如果獨立董事是按照某種法律規定接受政府的委託而產生的話,理論上倒是可以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來保護公司利益、全體投資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但這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主管部門(如體改委、證券監管機構等)來完成。又何必在每個公司制企業派駐一個常駐代表?換句話說,如果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主管部門失去作用,一個派駐的代表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因此,由誰來引入獨立董事制、由誰來選擇和聘請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就決定了這種制度的利益取向和目標傾斜,使得獨立董事既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維護中小投資人的利益,也不可能代表和維護全體投資人的利益,只能是也必定是要麼代表和維護大股東或者管理層的利益,要麼誰的利益都代表和維護不了。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希望寄託在獨立董事制上純屬是一廂情願。讓大股東去聘請獨立董事。引入獨立董事制來限制自己的權利、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獨立董事制中的一個榜論。

二、利益無相關與獨立董事責權缺失

獨立董事是沒有剩餘索取權的董事,其主要的職責應該是監督同樣是作為代理人的內部董事,扮演一個對所有投資者的財產負責任的監護者的角色。在這當中,存在著一個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不對稱問題。按照亞當。斯密的看法,「作為別人的錢而非自己的錢的經營者,我們不能希望這類公司的董事像私人合夥中的合夥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錢財一樣十分小心地照看別人的錢財」;在詹森和麥克林的企業資本最佳結構理論中,也注意到了不同的籌資方式與不同的代理費用之間的關系問題。如果企業的經理持有本公司50%的股票,而另外50%的股票由不參與管理的人分散擁有,那麼,經理就不會像他持有100%股票那樣賣力,也就是說,和一個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業主制企業相比,這個經理就會「偷懶」,因為在他看來,公司多賺1元錢,經理只不過分到5毛錢;公司損失1元錢,經理也只不過損失5毛錢。因此,為了減少「代理費用」、防止經理偷懶,應該讓經理持有100%的股份,籌資則應該採取發放債券的方式。這里討論的都還是與企業有著某種直接利益關系的財產所有人、經理層的積極性和激勵問題,哪怕是擁有著部分財產而不是全部,都有可能存在著「偷懶」。
那麼,與企業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沒有剩餘索取權同時也無需承擔風險的獨立董事又有什麼積極性去關心與自己無關的財產、又有什麼動力去認真負責地行使其「投票權」呢?這其實是一個兩難的選擇,要使獨立董事積極工作並關心財產,就應該讓他們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就要使他們個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成為緊密相連的共同體,或者說,就是要讓他們在擁有控制權的同時也擁有剩餘索取權。張維迎教授曾經說過,董事並不是因為成為董事而關心財產,而是因為關心財產而成為董事。作為一個獨立董事,他既然與公司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也不擁有剩餘索取權,他肯定就不會真正地去關心財產,至少不會像關心自己的財產那樣盡心盡力。有資料顯示,截至2000年底,滬深股市約有0.5%的董事會設立了獨立董事,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獨立董事很少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也很少按時參加董事會會議,這不僅是缺少足夠精力和時間的問題,還主要是一個缺少積極性和責任心的問題。如果希望獨立董事依靠自身的職業道德和自律來維持積極性和責任心的話,那將會是十分脆弱的,也是不能持久的,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可以依靠獨立董事的職業道德和自我約束來維持他們對他人財產的關心,那麼,也就完全有理由指望非獨立董事和其他內部人通過自我約束以及職業道德來維護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這樣一來,獨立董事也就完全沒有必要存在了。所以,獨立董事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不可能靠個人素質而只能靠制度來維持,這里的制度主要就是利益分配製度、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應制度、責權利相匹配的制度。然而,如果依靠薪酬制度來建立起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那又可能出現獨立董事被大股東和其他內部人「收買」並與之「共謀」的情況,一旦獨立董事不獨立、獨立董事對大股東及其他內部人形成一種利益上的依附性時,那麼他們也就肯定是服從大股東和其他內部人的意志、並維護這一部分人的利益的,這也就與設立獨立董事制的初衷不相符合了。因此,獨立董事要麼是缺少激勵而缺少責任心和積極性,要麼是有了激勵而失去了獨立性。要一個利益無相關的人來履行對財產的監護或者讓一個利益相關的人來限制和控制自身的利益,這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假設,也構成了獨立董事制中的第二個修論。

三、超越獨立董事制,優化宏觀環境與公司治理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理論缺陷導致了獨立董事制在實踐中的局限性,或者說,導致了獨立董事制在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業績和保護投資者方面的作用缺失。獨立董事制不僅解決不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問題,更解決不了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問題、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其實,作為主要的投資人,大股東們總應該是對自己的財產認真負責地去照看的,絕對不會有人有興趣挖空心思把自己的錢從一個口袋轉移到另一個口袋中去,除非這兩個口袋不屬於同一個人。如果說通過各種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來實現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在動機上還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國有控股股東蛀空上市公司的做法就令人匪夷所思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中小股東們受到損害,國家也沒有得益。很顯然,有另外一部分人從中獲得了好處,這一部分人就是國有資產的代理人,他們同樣擁有著剩餘控制權卻不擁有剩餘索取權,因此,他們同樣不會為國家的資產去盡心盡力,如果可能,他們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國家的利益,其他中小股東們的利益損失只不過是這種犧牲的一種陪葬。於是,問題的關鍵就不是獨立董事制的設立與否問題,也不僅是一個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和完善的問題,而是一個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經濟環境進一步健全與成熟的問題。如果連財產的主人是誰都不明確,或者說財產的主人是一個虛置的概念,那麼就不可能有人有積極性去認真地找尋能夠對財產負責的代理人,也就是說,在國有資產的框架內,不僅存在著代理人激勵的問題,還存在著或者說首先存在著委託人的激勵問題,而且存在著多重「委託-代理」關系。多重委託代理關系鏈上的問題所產生的累積效應導致了最終公司層面上的結構失衡和制度失效。不難看出,問題的根子還是一個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缺位的問題。

我們都承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中國企業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意義,但對於什麼是現代企業制度、怎樣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踐中還存在著誤區。現代企業制度並不僅僅是一個產權制度,它還包括了現代企業組織制度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對國有企業來講,完成了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並不等於就完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具有了上市公司的形式或者股份企業的形式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是現代企業。國有企業也有成功的,私營企業也有失敗的,這就足以證明產權並不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並不僅僅是一個企業內部的事情,它涉及到整個的宏觀經濟環境問題。狹義地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從一個寬泛的角度來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也就是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僅意味著一個公司如何去做,還包括著這個公司所處的法律、文化和整個社會政治、經濟的大環境。因此,中國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決非一個企業所能解決。從目前的情況看,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就是國有資產從相當一部分經濟領域的退出問題,就是產權明晰和產權主體到位,就是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相對應、利益與風險相匹配的問題。盡管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國家的公司治理機制已經開始出現一種趨同的傾向,但中國公司治理結構卻面臨著很多以現行國情為基礎的制約因素。相應的市場環境、法律環境制度與事業文化環境的培育,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且是一個艱巨而漫長的過程。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對獨立董事制寄予過高的期望是不切實際的。從這一角度來說,國有股減持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思路和選擇。盡管由於多種原因使得國有股減持的方案實施暫時停了下來,但我們認為這只是一種暫時的現象和做法,從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產業結構的調整、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成熟的需要來看,國有股減持是一件遲早要做的事情,也許在操作方法上可以做一些變通,但基本思路不會改變,也不能改變。這里其實是一個長痛與短痛的問題,是一個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的選擇問題,理論上講,用最小的成本來完成這樣一個過程是我們最理想的目標;從發展態勢上看,這樣一個過程完成得越快,我們的成本就會越小。中國已經完成入世的全部法律手續從而成為「WTO」這樣一個「經濟聯合國」的成員,這就要求我們在觀念上、在政府的職能和效率上。在宏觀與微觀經濟環境上作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一切都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來運作,大家都必須接受競爭法則的考驗和篩選。我們的改革要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割裂模式轉變為全方位多領域寬層次的系統模式。經濟體制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艱巨而漫長的過程,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成功與否決不是一個企業的事情,也決不僅僅是一個經濟的問題,它與整個社會的政治、文化。技術、制度等方面都有著緊密的聯系。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放到這樣一個框架中去考慮,我們就會看到,獨立董事制對解決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為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不正常現象,其作用是相當有限的(盡管我們不否認獨立董事制在有些情況下、有些企業中的一定作用)。只有在解決了產權明晰、產權主體到位、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對應、風險與利益匹配這樣一些根本性的問題之後,獨立董事制才有可能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入世將給中國一個機會(當然也是一種挑戰),將為我們提供一個建設開放市場經濟的契機,這樣一個機會留給我們的時間不會很多,我們的政府、我們的企業如果不能抓住這個機會、不能很好的利用這個機會,我們就很難成為21世紀的世界強國。

⑥ 在做畢業論文,其中涉及獨立董事網路中心度的計算,有沒有大神幫幫忙呀!

剛好我也在做這個。不知道你做出來沒有。能不能告訴我中心度怎麼算呢?

⑦ 中國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論文題怎麼選。可追加50分

我覺得你可以寫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是為解決中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治理問題而被引進中國的。但是,在它並不算長的實踐中,卻顯現出許多不足之處,未能滿足人們對它的期望。本文在詳細考察了海外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歷程、各項機制以及影響其制度安排的各種制度環境因素和文化傳統因素的基礎上,認為一項制度的具體構成以及它能否取得成效與它所在社會政治、經濟等各項相關制度和文化傳統有著密切的關系.作者借鑒制度移植須重視本土資源的思想,仔細的分析了中國的經濟、政治、社會制度環境和文化傳統因素中對獨立董事制度移植和完善起重要作用的各種約束條件,同時,分析了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現有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徹底改造和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具體方案。

⑧ 怎樣成為獨立董事

實際上,在西方,英美適用獨立董事,德國等過實行的是監事會。
獨立董事的作用和監事會規定的作用是一致的,都是起到監督作用。
我國現在已經在適用監事會制度。
問題是,我國實際上監事會許可權有限,監視許可權實行不到位。
如果監事會在實踐中能夠切實有效地行使其法定職責,確實沒有必要設置獨立董事。
要寫這個論文,還要注意到的是,我國的主要是公司是國有公司。
我國公司法的改革其實最起到推動力量的是國有公司的改革。
在我國,公司法立法中,聲音最大的是國有公司。
首先要考慮獨立董事制度和國有公司的性質是不是可以很好的匹配。

⑨ 獨立董事之分析 論文

論文寫作過程中 資料啊

與獨立董事碩士論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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