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全日制用工糾紛,非全日制勞動者如何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專者在同一用人單屬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我國勞動法規最早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規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3、根據法律的位階,非全日制用工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為准,即在時間上應當是每天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個小時。
2. 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我審請仲裁已開庭,單位反咬說是非全日制用工我們沒有勞動合同,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你對抄照一下法條,看看非全日制用工的襲規定,超過了規定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 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風險是如何的
由於未簽訂書面非全日制用工書面協議或未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等原因,導致非全日製版用工被認權定為勞動關系或僱傭關系。若在用工期間,勞務提供者發生人身意外,企業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且無法通過工傷保險方式將賠付風險予以合法分散,因此,此類法律風險較高。
4. 現在和單位產生了勞務糾紛,公司堅持說我是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取證
用人單位說你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應該 用人單位舉證;
你需要否認是非全日制即可。
5. 請問一下,勞動糾紛中,非全日制用工關系,誰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抄舉證。
如果襲你和你的單位存在工資等勞務糾紛,你只需提供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據就可以了,這個證據並不局限為「勞動合同」。假設你沒有和單位簽正式的勞動合同,但你的確在這個單位工作,那麼你們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如何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這個應該很簡單吧,你的同事幫你證明、你與老闆之間的電話錄音、對話錄音、你的工牌、你電腦里留存的單位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文件。
勞動糾紛先要到人社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再到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
6.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版爭議權處理規定執行。
2.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我國勞動法規最早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規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3、根據法律的位階,非全日制用工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為准,即在時間上應當是每天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個小時。
7. 勞動法中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問題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8.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爭議如何認定
《勞來動合同法》第六十源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