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全碩論文 > 復旦大學全日制學籍管理規定

復旦大學全日制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16 09:05:34

A. 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9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嗯,現在都是統一的電子文檔電子管理,一經有了學籍之後確認之後不會更改,不管到哪裡都是統一的學籍,如果學生轉學走了,學籍也會跟著走啊,不會重新建一個,就像某個人的身份證是一樣啊,幾乎就是終身的了。

B. 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

沒有「教育部學籍管理規定」。有「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章就是「學籍管理」(5---38條)。

C. 國家對在校學生學籍是如何規定的

武漢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 學

第二條 義務教育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九月一日達到的實際年齡為准。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的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後,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劃片安排入學。小學畢業生應相對就近安排進入初中學習,初中服務范圍可按對口小學確定,也可按畢業生所在社區(村民委員會)來確定。
第四條 區(鄉鎮)政府或由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務范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要發至接受義務教育對象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手中。
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造成人戶分離以及戶籍不在我市或進城務工流動人口又持有暫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其服務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經區政府蓋章後方能生效。
第五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辦理緩學證書;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對無故不按期入學的要根據《義務教育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亦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第六條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復查,如發現偽造證件者,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籍檔案。小學、初中學籍實行學號管理,下發市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新生建立檔案後,始取得正式學籍。
初中學校不能辦復讀班,招收復(回)讀生。
第八條 新生應按標准班額小學為40人、初中為45人編班,小學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初中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准者。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所屬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並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區內轉學,學校應定期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市、區轉學,應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本鄉鎮內轉學。
第十二條 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對無效學籍的學生,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保證學生不失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 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後兩周內辦理。對於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確需中途轉學者,也應積極給予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支邊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含進城務工),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在其親屬所在地或父母臨時工作地(暫住地)的學校就近借讀。可持父母單位證明(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同)和原學校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並比照正常轉學程序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生由原學校出具學年考核成績證明,借讀學校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 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發給學歷證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讀生(特指非武漢市服務范圍的外來流動人口子女長期在漢借讀,並取得武漢正式學籍的)若回原籍考試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在漢借考。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入學的學生不屬借讀生范圍。各校均不得以借讀生的名義招收學籍不在本校的附讀生。
凡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接收學生附讀(試讀)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由接收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七條 跨省、市轉學或借讀必須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第四章 休學 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需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由學校審查,簽發休學證書,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從批准之日算起,期限為一學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重新提出休學申請,延長休學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學年。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生不得隨意提前復學或降級就讀。如休學期間病情恢復很快,經醫院證明確可提前復學者,可適當提前,但休學期不得少於一學期。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堅持自學,已修完應學習的全部課程,復學時經考試、考核達到同年級升級條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級就讀;未修完應學習的全部課程和提前復學的學生,復學時仍讀原年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復學要在學生檔案中如實記載,學生學號不變。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學習,且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可視休學對待,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可以申請回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 輟學 退學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要嚴格執行在校學生流失報告制度,學校應隨時將流失情況上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將流失情況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輟學學生返校就讀,學校要予以接收,並在輟學前的年級作插班處理。若返校後跟不上原年級就讀者,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學籍按休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未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無故退學。對無故退學者,學校應督促其復學;經督促仍不入學者,報請區(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送學生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且休學超過兩年;年齡超過十七周歲者;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准予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退學時,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給肄業證書,註明修業年限;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發給退學證明。
第六章 升級 跳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每學年中上課時數達到國家規定上課總時數者,直接升入高一級年級繼續學習。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成績達到高一級年級中等以上水平,報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准予跳級。學生初中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學生留級制度。
第七章 畢 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達到畢業標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准,允許畢業。不合格者予以結業。
第三十五條 因各種特殊情況喪失學習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學學習的,經有關部門批准,作為肄業處理。
第三十六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畢業證書或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等均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學校簽發,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編號、驗印,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只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補發畢業證原件(僅只證明一次)。由遺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查後,再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遺失證明。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的表彰和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 小學、初中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進行教育和制止;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已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所列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應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原學校保留其學籍;在工讀學校就讀一年以上,願意轉學者,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辦理轉學手續;未辦轉學手續者,原學校一律不得取消該學生學籍。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學籍;
第四十二條 給學生處分,應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後,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在校內公布。送工讀學校需報市、區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工讀學校接受教育達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為轉變顯著的,家長可提出申請,經工讀學校和原學校同意,市、區教育局核准,可轉回原校隨班試讀(試讀期為半年);對在試讀期間有嚴重違紀及違法者應送回工讀學校學習,其學籍隨即轉入工讀學校。對受其他處分的學生,如確已改正,進步明顯,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亦可撤銷其處分。
凡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和撤銷處分均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九章 學生檔案和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死亡,應及時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注銷學籍。
第四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規范的學生檔案。小學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小學生學籍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成績登記表》、《小學畢業生留存表》;初中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初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成績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分配表》、《初中畢業生留存表》、其他學籍異動材料。
學生檔案由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驗印,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 普通中小學(義務段)學校代碼和學生學號編制辦法由市教育局統一規定,區教育局下達,再由學校編排到學生。凡雙重學籍、無統一編號的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不發給畢業證書,也不能參加畢業升學考試。
第四十七條 所有普通中小學生均應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配齊全部表格,按時記載簽章。學生轉學、升學、就業等均應提供完整檔案,否則,不予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八條 學生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檔案要內容真實,按時記載,不得弄虛作假或突擊填寫。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武漢市教育局。各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即自行廢止

D. 那有沒有規定學籍是不能轉的

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學生可以辦理轉學手續。你可以聯系一下當地教育局普教科。祝你好運!

E. 復旦大學的學分制問題

復旦大學頒布「全面推進學分制建設」方案,明確提出以通才教育為目標,文理教育為特色,培養「寬口徑、厚基礎、重能力、求創新」的一代新人。

這個方案以學生為中心,以通才教育為目標,構建在寬厚的文理教育基礎之上的完全學分制教育模式。其主要特徵是:建立合理的課程結構、給學生更大的自主選擇餘地、實行靈活的學籍管理制度、強調教師的主導作用。同時,學校充分發揮科學綜合、師資雄厚和生源優秀的優勢,主動適應社會和不同學生的需求,加快培養具有合理的基礎知識結構,較強的適應能力、實踐能力、批判性思維能力和國際視野的優秀創新人才和復合型人才;有效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並與國際教學管理模式接軌,從而加速向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學邁進。

課程結構調整,這是完全學分制的基礎。復旦正在制定文理教育課程計劃,在全校性課程中建立綜合教育課程平台和文理基礎課程平台,優化專業主幹課程結構,在現有課程基礎上增加大量新課程,學生可以廣泛選擇;同時強調探索性和研究性學習,從源頭上逐步轉變以專業為核心的培養模式、管理體制和機制。

教學管理與學籍管理改革,這是完全學分制的基本內容。復旦將逐步推出多種學位計劃,進一步開放專業選擇,實施彈性學制,讓學生可以在導師的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因材施教;推進學期制開課計劃,適當縮短原有兩個學期的課堂教學時間,騰出時段在暑期開設短學期課程,並鼓勵學生廣泛參與科研活動和實踐鍛煉,以充分發展個性。

F.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還有效嗎

肯定是有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在1983年1月20日由教專育部頒發。包括入學與注屬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與轉學;考勤與紀律等。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

G. 大學學籍管理規定中,有留級和降級兩說明,這兩中說法之間有什麼區別

1、處罰不同

留級指下學年開始必須重新學習本年度課程。

降級則是從現在開始或者下學年開始(一般學校教務處決定)降低一個年級重新學習。

2、嚴重程度不同

多數這學期科目分數不能升級則留級。

被發現以前上一年的科目分數是造假或者有買通老師修改的則降級。

降級比留級嚴重程度高。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准許於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定者,作留級處理。

(7)復旦大學全日制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學生學有餘力,經學校批准,可以學習部分後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後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補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的門數,以後重修。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同一年級不能留、降級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留級

網路-降級


H. 如果上的是國家規定的正規的全日制高校,有沒有學籍年限的規定啊

有本科4年,專科3年,但是也有跳級的情況,一般是學分修到一定程度,成績達到全級的前百分之多少就可以,這個是根據學校的學生手冊明文規定的。每個學校的這種情況要求不一

閱讀全文

與復旦大學全日制學籍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20132014南開大學國家獎學金名單 瀏覽:560
專升本考生考研復試 瀏覽:354
研究生給導師寫自薦信被婉拒了怎麼回復 瀏覽:470
2020中科大非全日制分數 瀏覽:747
江西非全日制研究生 瀏覽:1
2016全日制自考學校 瀏覽:86
考研廣播電視學分數線 瀏覽:465
研究生什麼年齡能考試 瀏覽:580
中科院大學研究生考試培訓 瀏覽:43
全日制大專免考免試入學 瀏覽:943
考研在學校租房子 瀏覽:543
上海全日制專升本報名 瀏覽:924
事業單位必須是全日制學歷嗎 瀏覽:233
出國讀研澳洲 瀏覽:340
金融研究生考英語考試 瀏覽:43
雲南大學研究生比較好的專業 瀏覽:32
本科生考在職研究生報考時間 瀏覽:173
密碼學專業考研科目 瀏覽:996
工程學院針對的考研的學校有哪些 瀏覽:982
研究生考試366分 瀏覽: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