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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保護研究

發布時間:2020-12-16 08:34:55

Ⅰ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如何繳納

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張女士做了十幾年財務工作。2個月前,因單位結束經營,她也隨之失業了。考慮到將來的生活和養老待遇,張女士想繼續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卻不巧愛人扭傷了腳,起居全需她照顧,工作的事只能暫且擱置。 其實,對於非全日制勞動者來說,社會保險繳費的確是自行繳納的。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除了包括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外,還應以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本市統一規定的比例支付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可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在指定的銀行,為非全日制勞動者開設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帳戶,製作相應的「社會保險繳費卡」,並建立個人帳戶。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繳費由其自行繳入「社會保險繳費卡」。因此,上述該單位的做法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Ⅱ 非全日制用工糾紛,非全日制勞動者如何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專者在同一用人單屬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我國勞動法規最早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規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3、根據法律的位階,非全日制用工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為准,即在時間上應當是每天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個小時。

Ⅲ 考生報非全日制研究生一定要社保繳費記錄嗎

07年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只是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合同的形式以及試用期等做了一個粗略的規定,而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勞動合同法》沒作具體規定。對此我們只能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目前只能參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見》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非全日制用工意見》第10- 12 條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由此可見,除工傷保險費屬於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外,在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納上, 用人單位沒有強制性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69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既然可以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那麼社會保險應該由勞動者買呢還是由用人單位買?由哪家用人單位買呢?是所有社會保險都買呢還是只買部分社會保險?筆者認為,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無強制性繳納義務,可以由勞動者個人繳納,這也避免了多重勞動關系下社保繳納的不確定性。而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必須繳納,而且是每個用人單位都要交,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對於失業保險,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短暫性、臨時性的特性,是我們無法分清勞動者什麼時間處於失業狀態,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操作,這也就為立法者帶來了難度,因此,《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於非全日制的失業保險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北京上海等少數地區對非全日制失業保險作了具體規定,其他大部分無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意見》(十)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十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Ⅳ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內時容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Ⅳ 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1、計算工資報酬方式不一樣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工作時間不一樣

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5)非全日制勞動者權益保護研究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下列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關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內存續,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德特點是,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當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完成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Ⅵ 非全日制勞動關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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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或個人繳納。
根據《非全日制用工意見》第10—12條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由此可見,除工傷保險費屬於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外,在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納上,
用人單位沒有強制性義務。
非全日制職工參與社保流程: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Ⅶ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當事人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Ⅷ 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死亡怎麼辦

可以按照工傷死亡辦理,發給喪葬費,工亡補助費,以及家屬撫恤金,

Ⅸ 非全日制勞動者是否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抄第襲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此項費用由勞動者個人承擔,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約定無效。《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據此貴公司的情況應當屬於工傷事故,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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