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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奖学金

发布时间:2020-11-26 18:36:37

1. 萍乡学院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条件及名额分配

1.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奖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和中职(五年一贯制的第二、三、四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学校助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社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社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名额分配:对省资助中心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实行等额分配,各学院详见萍乡学院资助工作QQ群。

学校奖学金:本专科生一等和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班级人数的5%和7%,中职学生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班级人数的2%、5%和10%,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学校助学金:按班级人数的5%进行评定,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学校奖学金中本专科生一等和二等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1500元和1000元,中职学生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学校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三、评选程序及材料要求

1.学生申请。10月8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10月9日,班级评议小组先根据上学年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情况(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表需标注排名且班主任签字),以及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学习情况、困难情况、道德品质、综合素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3.二级学院审核评定。10月10日,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参与学院评定的学生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名单一致;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10月16日下午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名单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材料的整理

学生交班级(从上到下):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有学生职务的要开证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班级交学院(从上到下):班级评议情况表、班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表(标注排名且班主任签字)、所推荐学生提交的纸质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交学院,原件还给学生),外加电子汇总表。

学院交学校(从上到下):学院评审情况表(含公示照片打印件)、各班提供的纸质材料,外加电子汇总表。

五、注意事项

1.各学院、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严禁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轮流坐庄、冲抵班费、拆分资金、索要资金。

2.请各学院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推荐,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公示内容简单够用即可,包含姓名、班级、学号、档次。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奖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助学金。

2.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是如何实施的谢谢~~~

保研的话,是第一年免学费9000,也就是一等奖学金,一般还会有一等助研金专;
考的话,本校的考到一等奖学金属,好像很容易,外面的话,一般是2等4500;
之后研二就要各凭本领,但是据说一般一个导师会有一个一等一个二等这样,不会都被一个导师的学生拿的,这个是据说。
一等奖学金9000,就是学费,二等4500,就是一半学费;
助研金一等6000,二等4000.分两学期发

3. 日本留学读专门学校可以申请哪些奖学金

首先你要确认自己申请的学校有没有奖学金,然后要了解奖学金的制度,知道自己适合申请哪种奖学金,最后准备好材料 日本的奖学金制度的概要|日本奖学金
与“授课费减免制度”并列作为以留学生为对象的经济援助的,还有“奖学金制度”。
以在日本的留学生为对象的奖学金,在历来实施的支付给国费留学生的奖学金之外,以一九八八年开始大幅度扩充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学习奖励费为基础,以日本政府文部省实施,实施主体为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的奖学金为中心,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和市)实施的奖学金、以及各种民间团体的奖学金,近年来也不断增加和充实。另外,大学和短期大学等独自实施的奖学金也在慢慢增加。
日本的奖学金分为可以在来日前在自己的国家申请和可以在来日后在日本国内申请两种,现在大部分为后者,即在日本在国内申请奖学金。希望留学的人从自己的国家能够直接申请的奖学金非常少,这也是留学生来日困难的原因之一。(预定于二○○二年开始实施的留学生“新式考试”,着重于改善这种状况,使留学生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在自己的国家就能够预定所获得的奖学金。)
奖学金极少能够支付留学所必要的全部费用,大多数只不过是补充生活费和授课费的一部分。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简称:AIEJ)实施的自费外国留学生生活实态调查,有64%的自费留学生获得了奖学金,奖学金平均每月为73,771日元。根据同样的调查,留学生包括授课费在内的一个月的生活费是150,854日元(全国平均),可以看出,自费留学生大约三人中有两人能够通过奖学金补偿约一半的生活费。
一般,对于奖学金的申请者,要接受资料审查、一般教养或专业知识、外语等书面考试和面试等的选拔考试。但是,根据奖学金的种类、实施主体等的不同,申请手续、选拔方式、条件等也有所不同。另外,请在申请某种奖学金之前,仔细确认自己有无申请资格。奖学金团体对于没有申请资格的学生的询问,原则上是不予回答的,请特别注意。
■日本的奖学金种类丰富多彩,支付对象也非常多。为了实现留学计划,奖学金的信息是极为重要的。

4.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具体怎么实施

可能各个学校的也不太一样。我只知道厦大的是最低档的奖学金就相当于每个月给的国家补助,学费还是要自己交的,也就类似于给国家补贴的自费生,这个是根据复试成绩定的,其他的奖学金制度跟这个不挂钩的,那些是凭学习成绩评定的。

5.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怎么样啊

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2008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意见》(合工大政发[2008]11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等级标准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标准
等级 额度
一等 全额培养费+基本生活费
二等 全额培养费
三等 基本生活费活费
2008级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只设一等,不分等级评定。
从200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将逐步实施分等级考核。
二、实施原则
1、分类实施原则:考虑工科、理科、文科等学科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与实施。
2、两级管理原则:以学院(系)为基础,学校的审核和学院(系)的评定相结合。
3、综合评定原则:结合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与科研能力,整体考虑,综合评定。
4、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研究生的业绩对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在综合考核基础上按学年调整奖助对象。
三、实施要点
1、指标分配
各学院(系)奖学金指标由研究生院按年度下达,各学院(系)按给定指标和本单位在校生规模制定分配方案。
2、动态调整
每学年末各学院(系)对本单位具备资格的研究生进行业绩考核,按照相关程序,通过综合测评排序确定下一学年奖学金获得者,在本单位公示后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3、组织领导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情况,审核学院的评定结果。
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小组,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见附件),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各学院(系)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4、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在入学考试的复试中进行,其他学生在每年6月进行,一年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6月上旬。各学院(系)成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小组,公布本单位实施细则及指标数。
(2)6月中旬。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需对照实施细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年级、专业党支部审核并计算研究生测评得分,将结果上报学院(系)。
(3)6月下旬。各学院(系)基本奖学金评定小组复核各班级(党支部)提供的评分,最终排序确定奖学金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最终确定结果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4)7月上旬。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学院(系)确定的名单,经学校审批后,报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5)下一学年报到注册期间,未享受一、二等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将按规定缴纳培养费。
5、评定条件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只适用于非在职研究生,委培、定向研究生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评定的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自学和科研能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4)该学年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与导师或导师组为主导的科研活动,并经导师考核推荐。
(5)该学年没有受到校纪校规处理。
四、其它问题
1、该学年在学习、科研或社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已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硕士研究生,在评定时可优先考虑。
2、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免试研究生,原则上在评定时优先考虑。
3、学籍变动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4、本办法自2008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6. 如果一名班主任想自己出钱在自己班级内部实行奖学金可不可以有没有相关法律遵循

只要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又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那么可以实施。

7.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会的,每年都会评的。第二年看成绩,第三年看文章,加油!

8. 高分加高额奖励,谁知道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到[email protected]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经费投入以及研究生导师的经费等多项经费。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全面覆盖基本学制期内的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另行规定)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下达奖学金计划指标,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的设置等级及额度如下表:(单位:元/年)

类 别 等 级 比 例 学业奖学金标准(1) 实缴学费(2)
资助学费部分 生活费部分
硕士研究生 一等 30% 10000元/年 2400元/年 0元/年
二等 40% 5000元/年 2400元/年 5000元/年
三等 30% 0元/年 2400元/年 10000元/年
备注:
(1)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学费和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两部分。生活费按每月发放学生。
(2)学生每年实缴学费=(年应缴学费-资助学费部分)。学费按学校要求每学年须缴纳一次。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学校根据培养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指标,研究生向其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奖学金等级,由培养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定。
第九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除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刻苦认真,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异。
(三)申请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期内。

第五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除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确定外,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试录取时进行。评定时重点考察初试及复试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及科研潜力。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培养单位评定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根据综合评定的结果确定最终名单及等级,报送研究生部。
其中,推荐免试的硕士生原则上获得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进入硕博连读阶段的前两年均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中第一年获得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第二年获得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提前攻博学生,进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获得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部和学工部共同审核
研究生部和学工部共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复核、备案,并将评定结果随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
第十二条第二、三学年的奖学金分别在上一学年末评定。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第一、二学年的学业成绩为依据。各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具体的评定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评定要求,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培养单位申请奖学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培养单位审查及公示
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组织实施本单位奖学金评定,拟定获奖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
(三)研究生部和学工部共同审核
学工部和研究生部共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培养单位的指标及学生表现对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十三条学校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学生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答复后,学生若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工作组经过审核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发放研究生生活费和研究生缴纳学费等时间,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其发放学业奖学金:
(一)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暂停发放,须其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
(四)中途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终止发放。
(五)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9.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6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长:刘志方

副组长: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成员如下:

主任:刘志方

副主任: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10%。

(六)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凡符合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召开由学生代表、辅导员、学工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择优推荐,并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学院推荐意见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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