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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

发布时间:2021-03-16 02:35:18

1.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什么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 求国家奖学金(8000元)的评选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1.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内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容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3)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扩展阅读

发放监督:

1、本专科学生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但是很多高校都是要到第二年5月初才发放。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2、研究生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 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 国家奖学金 是一年评一次还是一学期评一次

国家奖学金每抄学年评审一次,实袭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扩展阅读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家奖学金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大增加了奖项的“含金量”。国家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社会活动、科研训练等各方面,学生要得到国家奖学金必须要以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为依据来进行自我完善,学生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意思想品德。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通过这一些列的严要求和高门槛,学校可以对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观念以及行为规范进行培养、引导和教育,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更优秀的人才,与高校的教育目的保持高度一致。

5. 国家奖学金的规定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2、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在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和规定选修课程无重修、补考或缺考情况;

4、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位于院系或年级的前10%,且学业成绩达到校内一等奖学金(或以上)评选标准;

5、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院系或年级的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规则是什么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中政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学校希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各二级学院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使全校师生受到教育鼓舞,强化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能的热情,营造一种学习上“比、学、赶、超”的氛围,促进学院良好学风的形成。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7. 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谁知道给我说说越详细越好,高分送上!

http://xgb.hnufe.e.cn/zhengcefagui/20080509/171.html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教〔2007〕114号)
省直有关厅(局、委),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高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肢野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也要对以上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第四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高校由省与省辖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纯颤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4月底前,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各省辖市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省辖市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历裤喊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各省辖市。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高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7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8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等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户口A、城镇 B、农村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6日(地方法规)

8.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是在进入贫困生名单里面选择成绩相对优异的学生,这样来评判的,他并不是选择你们班整体成绩最高的人。

9. 如何评奖“国家奖学金”

全校每个系就一位
全国只评5万名大学生
我平常的成绩和专业都不错,平常很乐于助人,但是没评上

其实能否评上不是关键,把自己努力提高是最关键的,说不定把自己提高了,将来这8000元我们可以很轻易地挣回来的

10.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
1、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科生。

2、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3、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供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或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大学期间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其相关获奖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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