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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奖学金设立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17 20:05:25

1. 广西省桂平市麻垌镇白石小学有树人奖学金奖励方案吗

广西桂平市麻垌镇白石小学“感恩有您、力争先进”树人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为全体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激发学生勤奋好学的进取心,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促使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为白石村脱贫致富培养更多人才而努力!
二、奖学金来源
由支持白石村教育的热心人士捐资设立白石小学奖学基金,本方案中所有奖学金均从该基金中支取。
三、奖励对象
凡在我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均为该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四、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校纪校规和维护班集体荣誉。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维护班级和学校的声誉。
(3)有上进心,能积极组织或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2、奖项及奖金、奖品设置
(1)特等奖。全学年两次大考(期末统考)综合成绩排名全级第一(六年级学生按初考成绩计),且总分得分排名优秀的学生。四至六年级奖金500元,一至三年级奖励300元,总分相同,共享奖金,随基金金额可逐步加大奖励;获奖证书一份。(该项奖励共计2400元)
(2)一等奖。全学年两次大考(期末统考)综合成绩排名全级第一(六年级学生按初考成绩计),且总分得分排名优秀的学生。四至六年级奖金300元,一至三年级奖励200元,总分相同,共享奖金,随基金金额可逐步加大奖励;获奖证书一份。(该项奖金共计1500元)
(3)二等奖。全学年两次大考(期末统考)综合成绩排名全级第一(六年级学生按初考成绩计),且总分得分排名优秀的学生。四至六年级奖金200元,一至三年级奖励100元,总分相同,共享奖金,随基金金额可逐步加大奖励;获奖证书一份。(该项奖金共计900元)
(4)三等奖。全学年两次大考(期末统考)综合成绩排名全级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六年级学生按初考成绩计),且总分得分排名优秀的学生。奖奖品一份;获奖证书一份。(该项奖品共计500元)
(5)进步奖。全学年两次期末试排名比较(六年级同学以第一学期期末和初考成绩比较),全级进步最大且德育考核良好以上的学生。奖品一份,获奖证书一份。
以上前四个奖项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奖项,进步奖可和前四奖项重复计算。
五、评审程序
1、根据奖励条件,各级长于每学年末把本级学生获奖名单及奖项上报校教务处。
2、教务处按各班上报人数、奖项,根据以上奖励条件细致审核,审核结果送校长室。
3、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召开上学期颁奖大会,宣布获奖名单并现场颁奖,邀请各捐款人参加,颁奖环节照相留痕。
该树人方案每学期奖励一次,每次奖励共计5300元,一学年两学期奖励两次,每年奖励费用10600元。发起人:陆先文:,发起资金5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内容的解释权归校长室。

2. 请问怎么申请奖学金

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可向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中国大使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

其他专项奖学金申请途径和办法如下:

长城奖学金可通过本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2-4月;

优秀生奖学金可通过所在学校向CSC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4-6月;

HSK优胜者奖学金可通过HSK考试主办单位或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向CSC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2-4月;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可通过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或中国的合作大学、学者随时向CSC提出申请;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可通过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向CSC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

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CSC统一印制);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

3、来华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4、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不少于200字);

5、在中国境外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或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者,需出具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在中国境内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报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申请学习音乐、美术专业者需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的录音带或照片;

7、在中国境外申请读理工农医专业本科者,需另外提交由中国使馆举办的数理化水平测试成绩单或所在国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单,申请学习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者需提交数学水平测试成绩证明;在中国境内申请者需出具有关学校的入学考试成绩证明和录取通知书;

8、申请“中华文化研究项目”者需提交本人已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目录。

(2)小学奖学金设立方案扩展阅读

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考查科目成绩不低于“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名额分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规定,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奖学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奖学金

3. 如何写关于设立助学金项目策划书

很简单的 就三个字,自己想

4. 天津理工大学奖学金是怎么设的要四年的。。。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奖励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中涉及的奖励项目及其评选办法的详细规定。

第二条 申报各项奖励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时限为一学年内发生的事迹和取得的成绩,各类背景材料应发生在当年8月31日前,上溯到上年9月初。

第二章 评选与奖励细则

第四条 校级先进集体

(一)评选条件
1、政治进步
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党、爱国、爱校。积极要求进步,有50%以上成员提交入党申请书,50%以上同学参加了各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研究会的活动。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2、操行文明
集体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本学年内无人违法违纪。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在校园内自行车不乱放,所使用的教室、实验室、宿舍内整洁文明,不乱写乱画,不乱丢纸屑垃圾,不大声喧哗。尊敬师长,敢于指出并劝戒其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3、学风优良
集体成员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勤奋严谨、学风优良,学习成绩排在同类集体前列,无考试作弊现象。同学团结、先进帮后进。能够结合本专业或团体的特点,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和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4、活动突出
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合格率超过85%,坚持开展群体锻炼,课外活动个人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文化活动,成绩优良,表现突出。
5、干部优秀
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学生干部队伍,其中党员骨干,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坚持原则,有较健全的工作制度,积极组织本集体成员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在各项活动或评比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出色完成校、院(系)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评选办法
1、校级先进集体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处下达的名额,在学生集体自由申报的基础上,通过竞选的办法,产生初选名单,由各学院(系)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评议,报学生处批准。
2、已正式注册且涉及多个学院(系)的学生社团,可通过校团委申报校级先进集体;只涉及一个学院(系)的学生社团可通过校团委申报,也可向所在学院(系)申报校级先进集体。在社团中通过竞选产生候选先进集体,由校团委常委会讨论评议,由学生处批准。
3、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和市级先进集体在基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学生处筛选,集体评议后,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名额:校级先进集体的获奖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参评集体数量确定。
2、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学生集体,学校将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校级先进集体奖励活动经费500元。在校级先进集体评选的基础上,推荐天津市先进集体,事迹特别突出的集体,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市级先进集体和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奖励活动经费1000元。

第五条 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一)评选条件
1、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
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勤奋好学,团结互助,尊师爱校,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2、有严明的学习纪律
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维护学习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和实验报告、不扰乱学校秩序、考试不作弊、自修时间学习人数多。
3、有良好的学习效果
全体同学在形成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在全年内考试考查课不及格情况。
4、集体积极组织有利于学风建设的各种活动。
5、本年度内无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办法
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生处下达的名额,在学生集体自由申报的基础上,通过竞选的办法,产生初选名单,由各学院(系)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评议,报学生处批准。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名额: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的获奖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参评集体数量确定。
2、评为优良学风集体者,学校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活动经费300元。连续两次获得优良学风集体称号的集体,奖励活动经费500元。先进集体获得者不同时兼得优良学风集体奖励金。

第六条 “理工楷模”特等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并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2、有标志性的事迹和成果。
3、“理工楷模”特等奖学金原则上从市级奖励获得者中产生。

(二)评选办法
在各学院(系)评选推荐基础上,由学生处主持,通过竞选答辩选举产生,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奖励办法
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在评选过程中严格依据条件评选,奖励金额为3000元。

第七条 人民奖学金一等奖

(一)评选条件
1、一、二年级本科生(含高职接本生)及一、二年级专科(高职)学生英语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三、四年级本科生(聋人工学院、艺术学院除外)应通过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本款适用于非外语专业学生)
2、学习测评成绩85分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3.5(含3.5)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3.0(学分制)。
3、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在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在班集体内有群众基础。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按参评人数的3% 设置奖励名额,学生处按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各单位在学生申报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由包括学生在内的评审组讨论,提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向全体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奖励金额为1000元。(2003年以后入学的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1200元)

第八条 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一)评选条件
1、各门功课成绩全部及格。
2、依据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和本单位名额情况确定获奖者。
3、三等奖可以侧重奖励在综合测评基础上某方面突出、具有特长的学生。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由各学院(系)根据奖励金额度和参评学生数,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评比细则,通过评选和公示确定获奖者,并报学生处备案。(2003年以后入学的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奖励金额为7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8%,奖励金额为400元)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新生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2、新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奖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8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3.5(含3.5)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3.0(学分制);
3、新生奖学金二等奖获奖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3.0(含3.0)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2.5(学分制);
4、新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奖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各科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7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2.5(含3.5)以上、主科成绩一般不低于2.0(学分制);
5、日常表现良好,在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在班集体内有群众基础。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一等奖按参评人数的3%设置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二等奖按参评人数的3%设置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600元。
三等奖按参评人数的6%设置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300元。
各单位在学生申报的基础上,由包括学生在内的评审组讨论,提出各等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向全体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条 “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

(一)评选条件
1、各科学习成绩及格。
2、单项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特招生除外)。例如:全国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全市学科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前十名),全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以上;全国文艺汇演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前十名),全市文艺汇演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前八名,全市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市单项赛事个人前三名;以及其他在全国、全市有影响的竞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取得较好名次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1、个人奖励金额2000元,并颁发证书或证章。
2、集体授予“理工之星团队”称号,奖励4000元。
3、学生自由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由各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复审,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

(一)评选条件
1、在各类社会公益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普遍认可的学生骨干或学生干部。
2、无不及格科目。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学生总数的3%。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基础标准为200元,各学院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
3、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提名办法,在符合条件人数多于规定名额时,由本单位学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4、各学院(系)在初评公示后,报学生处批准。
5、社会工作优秀奖获得者是学生干部的,同时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优胜奖

(一)评选条件
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事先认可,并报学生处备案的校级、校级以上及行业性、区域性专业竞赛的获奖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国学科竞赛优胜奖,全市学科竞赛等级奖(或前十名),全校学科竞赛获一等奖(或前三名)者及行业性、区域性专业竞赛奖项与此相当者,个人奖励200元,集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科技成果奖

(一)评选条件
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事先认可,并报学生处备案的学生科技活动获奖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优胜奖,全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等级奖,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等奖者,个人奖励200元,集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论文奖

(一)评选条件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1、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含核心期刊)以上等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
2、本科生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在省市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100元。

第十五条 文艺汇演优胜奖

(一)评选条件
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并报学生处备案的文艺汇演获奖者(特招生除外)。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市文艺汇演获等级奖,个人奖励200元,集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优胜奖

(一)评选条件
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并报学生处备案的市级以上运动会(含校运动会破记录者)或单项赛事获奖者(特招生除外)。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市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市单项赛事个人前四?八名、校运动会破校记录者个人奖励200元,集体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强自立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已列入学校生活困难学生名单,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测评成绩70分以上(学年制)或平均绩点2.0以上(学分制),无不及格科目。此项奖学金旨在鼓励勤俭自强。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天津理工大学自强自立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奖励金由勤工助学经费列支。一般按学校掌握的特困生总数的5%确定名额。在天津理工大学自强自立奖学金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教委的要求推荐天津市奖励助学金候选人。 此奖项由学生处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系),与各单位协商依据条件筛选,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八条 外语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非英语专业学生本学年度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成绩优秀者;
2、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外语口语(口译)竞赛获奖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外语学习优秀奖学金采取本人申报,教务处和各学院(系)提供名单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十九条无私奉献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或对社会及他人提供巨大无私帮助的学生。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在事迹清楚的前提下,由学院(系)提名,学生处审核产生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二十条“理工英才”优秀毕业生奖

(一)评选条件
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优秀毕业生:
1、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国家助学奖学金除外),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2、获得一次“市级三好(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共青团员”、“市级优秀团干部”、市级奖学金等荣誉称号和奖励,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3、二次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一次获得“理工楷模”特等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一次获得“理工之星”特别贡献奖及荣誉称号;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二)评选办法
由各学院(系)每年3月对优秀毕业生资格进行初评,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后给予确认,报学生处审核,在毕业典礼时给予表彰。

(三)奖励办法
1、就业时可获得以校长名义签发的推荐信。
2、学校给予优秀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优先选择权,并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以学校名义优先推荐毕业生。
3、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或证章。
4、学校在校史陈列室设优秀毕业生纪念册,记载每年优秀毕业生的姓名、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应届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单位录用且最终成行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志愿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颁发证书或证章,同时奖励2000元。

第二十二条有关说明
本章所涉及奖项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种奖励金不可兼得,一般只获得最高奖励金,获奖者可同时获得荣誉称号。若获奖者为团队,10人左右团队奖励金不超过500元,20人左右团队奖励金不超过1000元,30人以上团队奖励金不超过2000元,“理工之星”团队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享受“理工之星”个人奖励的应是团队中排名前两位或做出贡献最大的学生。不在上述表彰范围之内,有特别突出的贡献或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可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第三章 关于其它奖项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自行设立的奖学金,按设立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执行。共青团系统的表彰奖励由校团委制定奖励办法,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设立的奖项,由学生处参照本细则与设立者协商制定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是学生评定奖学金的依据和基础工作,各学院必须认真公正地操作,特规定如下:
(一)各学院(系)须严格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应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学习测评成绩所占权重不得低于综合测评成绩的60%(本学年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全部计算在内)。
(二)对在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各学院(系)在综合测评成绩核算中考虑酌情加分,加分原因和分值应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批准。加分以后,排序变化不得超过加分前排序结果的3位。
(三)体育测评成绩除考察学生体育课程成绩外,还要考察其在课外体育活动中的表现。体育活动一项都未参加的学生记入体育成绩时要减半,各学院(系)都要提前公布几个本单位组织的标准体育活动项目,并将参加结果由学生工作干部记录在案,如没有组织活动由各学院(系)负责做出说明。
(四)美育的考察主要根据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有关社团活动的情况,由各学院(系)提供活动名单和活动记录,其权重一般在10%。
(五)各学院(系)可以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和本细则的上述规定,在学校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综合测评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是奖励工作的重要原则,关系到学校的形象、育人质量、校园稳定,各学院要做到“四公开”即名额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评选结果除有具体规定外,一般要公示3天以上,公示栏设在各学院(系)办公室门前明显位置,如不公示学生有权向学生处反映,并视为评选无效。

第二十七条 要注意评奖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依据权限审批,重要奖励项目需要集体讨论,有分歧时要投票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5.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怎么写

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来描述,还要将自己在学校的良好表现写回入,同样答的将自己上个学年所获的证书,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奖项、名次都可以写入。

(5)小学奖学金设立方案扩展阅读

国家励志奖学金(英文:National Encouragement Scholarship)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

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为了帮助更多学习优异的贫困生完成学业,2007年,我国首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奖励对象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覆盖面将达到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

6. 重庆科技学院奖学金如何配置

重庆科技学院2010年新生奖学金实施方案新生奖学金

为了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新生。
二、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
一等奖: 4000元/人
二等奖: 2000元/人
三等奖: 1000元/人
以上奖项重复者,按最高等级享受。
三、评选条件
(一)一等奖: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科调档线上110分(标准分应高出150分);2、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科学等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三等奖(含)以上者;3、国家级运动健将或一级运动员。
(二)二等奖: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科调档线上90分(标准分应高出130分)。
(三)三等奖: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科调档线上70分(标准分应高出100分);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声乐、舞蹈、器乐等比赛中获前三名者。
四、评选程序
(一)新生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科技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院系核实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
(二)招生就业处拟定获奖名单,学生工作部向全校学生公示,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学校向获奖学生发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颁发获奖证书。
六、本办法适用于自2010级新生,由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7. 助学金的标准

学生要求为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符合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小学奖学金设立方案扩展阅读

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8. 请问学校规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只能获得一种的做法合理吗

我感觉~国家助学金学校没有权利没收和克扣~!你们的情况怎么不去上
级反应~?还有下面是助学金的条例建议你看看~
基本上都是按照财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各个学校还有一定的细则,你可以到你校的网站上去查找细则,应该有的。不知你要找哪个学校的,你可以在网络搜索出输入:四川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注意下面的相关搜索及更多相关搜索,你就会看到部分学校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

9. 关于大学爱心基金会的设立!!!

基金会管理办法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这类新型的公益机构中,资金的运作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是资金运作机制作为决定组织公益性质的关键,其有效的管理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显公益机构的公正与公平的性质与宗旨所在。简而言之,支出、成本与投资,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机构资金运作的主要内容构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涉及到监督和制约公益机构支出的内容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
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确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础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因此,应当为社会做贡献。否则,似有用公器谋私利之嫌。对MAE的具体比例确定,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但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的平衡:1.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会的能力和发展;3.充分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差别。比如,美国要求私立基金会(类似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的MAE,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否则将会丧失免税资格。美国法律对公共基金会及其他公共慈善机构没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为美国人相信社会的公信是公共基金会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会不可能在失去社会信赖的条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规定强制性的标准,公共基金会也会尽力提高资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赢得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然而,尽管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公共基金会的行业组织一般也都有推荐性的自律标准,以作为评价基金会资金运用效益的参照。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一般将基金会上一年的收入作为基数来确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在执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个检验周期,这样可以使得标准的执行更灵活,让硬标准软适应。在我国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执行,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撤销登记、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益机构所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一一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因此,为了规避这不必要的逆向冲突,我们经常通过制度规定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基金会“敛钱”、“不花钱”或者“乱花钱”。许多基金会为了证明其工作的正当性,都申明它们处于一种消费压力中,因为它们有责任在年度内花掉一定数目的资金。也正是因为公益支出的明确规定,促使公益基金会不断开展和规划与其宗旨与目的相关的公益项目,以项目来完成公益支出。

(二)运行成本。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说,它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钱“办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许“谋私”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也不能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不仅每一项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项目开展中还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开支,也就是“运行成本”。

公益性机构运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运行成本以及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在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对公益性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是严格进行限制。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颁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几个字,“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这些规定,公益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从“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准从捐款中直接列支。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公益机构的“利息等收入”没有达到一定额度,该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财务困境。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规定了项目成本的开支外,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于这一数字,官方的说法是“旨在提高基金会资金效益,促使基金会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针对部分基金会只养人不办事的情况而作出的”。
(三)投资增值。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如何处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营利特点的条件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一对看起来对立却又统一的矛盾。作为公益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挣钱,而是不能分钱。无论从事什么事业,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续的财力支持,大学教育基金从事公益事业也不例外。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拥有自己的投资项目,比如诺贝尔基金会,其成功运作除了诺贝尔本人在1896年逝世时捐献的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为960万美元,约合目前1.4亿美元)中的2800万瑞典克朗用做奖金基金之外,更要归功于诺贝尔基金会的理财有方。基金会聘请了一批金融、房地产专家,自1958年以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还可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1993年基金的总资产增到2亿多美元。目前该基金会更大胆地投资于世界各主要债券和股票市场,收入也不断攀升。近年来它的年经营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万美元,奖金和运营支出几乎全部来自股息和红利的收入,而基金会的总资产也因此大幅度增加,达到了22亿瑞典克朗。

在我国,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今后基金会可自主进行投资;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换而言之,按照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并经过内部程序决策,公益机构可以进行自认为适宜的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比如买卖股票,搞房地产投资等等。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及其运作特点

(一)资金的稀缺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金会日益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性,把基金会的资金放在社会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考察,资金永远是一种稀缺资源。资金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一个筹款机构,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资金,捐赠者明确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筹集的非定向性资金使用途径具有高度的多样化,既可以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业上的困难,也可以用于资助校园环境建设;既可以分配给理科院系用于科研设备的引进,又可以分配给文科院系用于社会调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不稳定性上。由于本着捐赠自愿的原则,很多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比较不稳定,导致需要钱的时候没有钱的情况时有发生。
再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还体现在资金方向的不可预测性上。虽然基金会可以通过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导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资金投往某个方面,但是并非所有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都与学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不能强求捐赠人必须把钱捐到什么地方,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二)资金运作灵活化趋势明显增强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但各方面的发展速度都相对较快.效果已经证明教育基金会的重要性,这使得高校领导逐渐开始对基金会产生重视。一方面,少数高校开始对基金会的发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加强了专业人员的纳入,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使得基金会有了更加新颖、灵活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会负责人已经开始探索基金会新的资金分配结构。我们希望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我们的基金会。资金的分配不能仅仅就那么几个方面,我们现在正在思考新的项目,能够把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开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给学生发放一点奖学金什么的,或者只是帮学校拉赞助建几套房子,那么基金会的存在价值就大大缩小了。

(三)资金分配决策方式的多样化

根据资金分配决策主体的不同,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分配决策方式可分为三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和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是一种自愿性资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实际上,自由分配不仅是尊重捐赠者意愿,也是追求资金效用最大化的过程。捐赠者在捐赠之前与基金会达成协议,要求所捐款项使用的方向,尽管捐赠不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但是捐赠者往往会顾及自己的钱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虑到资金使用所能产生的效用问题。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为非定向资金,即捐赠者没有明确地指出该笔资金的使用意图,资金的使用权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是决策主题,基金会针对这所捐赠的非定向资金做出决策并指定相应的分配规则,即计划型分配。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资金无法征求捐赠者的意愿这种分配方式与捐赠者的意愿无关,分配主要依靠基金会领导者,通过宏观调配来实现资金在各个项目之间的调衡。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会和捐赠者双方处于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双向选择,从而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会提出方案,然后征求捐赠者的意见,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在捐赠者同意的基础上,再由基金会实施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都是按照此种模式进行的。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现状与问题

虽然当代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势头较好,在资金运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会的功能与宗旨得到了社会及国家的认可,在社会的发展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时期的风险社会中,它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我们去深入观察和了解。

(一)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

资金的支出规模与结构是表现基金会运作机制的关键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会运作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基金会支出的规模都不太大,许多基金会负责人都表示,目前的资金收入情况不稳定,处于慎重原因不能过大地扩大支出规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的能力较为有限,还难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更多的需求。

我国基金会真正用于活动或项目的经费相对较低,不到总支出的一半。这方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经费短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一些基金会仅仅只是在维持生存,而开展项目与活动是基金会的生命与价值所在,基金会正是通过开展各种项目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在互构论的视野下,这也是在较为不利的困境下一种自主的同向谐变.
(二)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

基金会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在这个行业中没有岗前培训,没有资格考试,也几乎没有职业再教育。对于什么才是优秀的基金会管理人员,如何进行资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进行过一些描述,但是这些描述过于分散、隐讳。大部分出现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现在专论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现在各高校的基金会年度报告上。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高校基金会管理更多是流于形式,年度报告做得十分简单,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会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详细的年度报告,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制作年度报告。相关部门,包括国家指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也只是简单地涉及到资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对于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分配应该如何进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应该如何做好均没有涉及。资金分配的过程完全由基金会自行处理和解决。很明显,这种规范体系的真空会对高校教育基金会未来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这种规则空置的现象很可能会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产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资金结构单一化

和所有非营利性组织的问题一样,资金结构仍然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碍。资金结构是决定资金管理和分配过程中的前提条件,无法明确资金结构,以及资金结构的单一化都会对资金分配过程造成负面影响。

资金结构单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用于支持教育基金会活动的社会财富还不够充足。第二个原因是,中国民众对慈善活动的概念和价值仍缺乏明确的了解。大家都习惯于向政府寻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关法规不利于非营利性组织和基金会的发展。在缺乏法规依据的前提下,非营利性组织不能擅自筹集款项,所以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教育基金会只能在不增加运作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筹款活动,这使得它们不太容易接触到社会上的潜在捐款者,在没有多余支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待遇更高的情况下,教育基金会很难吸引有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因此,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得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弥补一般管理费和员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经法律规范的运作程序可能会阻碍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一旦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教育基金会就有可能受到影响,财务管理方面的失误甚至也会危及其的生存,混乱的内部管理同样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不利。这些因素又会直接导致教育基金会难以吸引国内外的捐款。

收入结构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财政拨款和补贴,而不是以项目导向的经费支持,其结果是基金会缺乏提高的竞争机制;第二,我国的基金会来自于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较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基金会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三,我国基金会的营业性收入比例太低,仅占总收入的6%左右。这一收入结构的后果是基金会在资金方面依赖于其他部门,从而形成了发展的瓶颈。事实上,作为非营利机构并不等于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进行成员分红,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1993年美国慈善性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服务收入的比重占71.3%,政府捐赠仅占8.2%,私人捐赠仅占9.9%,第四,收入结构过于单一化,限制了基金会资金的来源。

总之,在教育基金会中资金结构趋于单一化给基金会的发展代来了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大部分资金都是定向性资金,阻碍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灵活发展;有的高校基金会甚至只能依靠校友来维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联系校友出资方面都十分困难,这种筹资渠道的单一化也容易造成资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难。

(四)资金投资风险化
在现行我国法规、政策中,要求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明确允许: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资的安全性包含项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效益性主要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资的最高理想,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xv][⑮]对于基金会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资应该是安全性高、风险很小的。这是由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原则上,基金会的投资不应过于追求高回报,或者说不能以高利润为首要目标,因为高利润后面往往隐藏着高风险。为了机构的生存、运转和发展,基金会的投资又需要获得较好的回报。按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捐款的本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基金会的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只能从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基金会募捐先得宣传,需要作新闻,作广告,上门去游说,这些都需要花钱;捐款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的落实也会发生大量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单靠3%~8%的管理费用是不够的,都得从捐款的增值收入中开支,这对于基金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所以,基金会的投资又想追求较高回报。

世界上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基金会的基金又必须去投资,怎么办?只能是在尽量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较高的收益。但说着简单,做起来很难,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一项投资实施之前,对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断如何能保证准确无误?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间相互矛盾,如何寻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较佳结合点,实属不易。

当前社会和不少捐赠者对管理费用的收取不理解,他们普遍认为将钱捐给基金会是应该用到慈善事业上的,而不是给基金会工作人员发工资。这使得基金会在收取管理费用时存在一些误解和困难。所以虽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是正当的,但是许多基金会都没有收取管理费用。实际上基金会负责人本身也对管理费用存在着误解,基金会的基本性质是筹资的慈善事业机构,但是慈善机构的性质和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可以从经费中提取适量的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基金管理等公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3~8%,但可积累使用。根据国家规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就并不会改变基金会慈善事业的性质。但是部分基金会负责人将基金会工作过于高尚化、神圣化,认为在这里工作就必须高风亮节,无私无为,无欲无求,将收取管理费用误解为是借着慈善事业谋取私利的“丑事”。

公益机构运行成本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既没有志愿者文化传统,法律条文又不允许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况下,公益机构实际又是如何运行的呢?以希望工程为例。希望工程在其创造的“1+1”模式中规定:捐赠人捐款400元人民币并指定救助一名失学儿童完成小学学业,青基会向捐受双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们能够直接联系。这种将捐款全部用于受助者的公益项目运行模式,既所谓“零成本运行”带来的隐患,就是必须使用捐款之外的经费来支持这些捐款的使用过程,或者说,使得客观存在的机构管理和项目运行成本只能在项目捐款之外落实。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400元捐款,需要开据一张发票,然后装信封、贴上邮票寄出,这就是一块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随着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传筹资、项目评估、行政开支、人员工资等运行成本也越来越多,那么,是什么在支持着这个机构运行的呢?青基会的回答是,机构和项目运行“所需费用,都是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来解决的。”公布的相关财务数据表明,从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会没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费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没有在捐款中开支项目管理费用。1989年到2001年,中国青基会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获得经费收入(项目管理经费和行政经费)近8千万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约7千万元。而接受的可用于“专项工作经费”的捐款则非常少,12年累计只有6百万元,不到经费收入的8%。而这两种解决办法也并不是完美的。募集项目捐款之外专门用于项目运行的经费,这在捐受双方彼此并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赠状态下,是很难的。基金增值即通过投资增值获得项目管理和机构本身运行费用,这种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业风险和严重的道德风险。毫无疑问,运行成本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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