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西省桂平市麻垌鎮白石小學有樹人獎學金獎勵方案嗎
廣西桂平市麻垌鎮白石小學「感恩有您、力爭先進」樹人實施方案(試行)
一.指導思想
通過對品學兼優學生的獎勵,為全體學生樹立學習的榜樣,激發學生勤奮好學的進取心,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促使學生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校園學習氛圍,為白石村脫貧致富培養更多人才而努力!
二、獎學金來源
由支持白石村教育的熱心人士捐資設立白石小學獎學基金,本方案中所有獎學金均從該基金中支取。
三、獎勵對象
凡在我校就讀的品學兼優的學生均為該項獎學金的獎勵對象。
四、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校紀校規和維護班集體榮譽。
(2)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積極維護班級和學校的聲譽。
(3)有上進心,能積極組織或參加班級、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
2、獎項及獎金、獎品設置
(1)特等獎。全學年兩次大考(期末統考)綜合成績排名全級第一(六年級學生按初考成績計),且總分得分排名優秀的學生。四至六年級獎金500元,一至三年級獎勵300元,總分相同,共享獎金,隨基金金額可逐步加大獎勵;獲獎證書一份。(該項獎勵共計2400元)
(2)一等獎。全學年兩次大考(期末統考)綜合成績排名全級第一(六年級學生按初考成績計),且總分得分排名優秀的學生。四至六年級獎金300元,一至三年級獎勵200元,總分相同,共享獎金,隨基金金額可逐步加大獎勵;獲獎證書一份。(該項獎金共計1500元)
(3)二等獎。全學年兩次大考(期末統考)綜合成績排名全級第一(六年級學生按初考成績計),且總分得分排名優秀的學生。四至六年級獎金200元,一至三年級獎勵100元,總分相同,共享獎金,隨基金金額可逐步加大獎勵;獲獎證書一份。(該項獎金共計900元)
(4)三等獎。全學年兩次大考(期末統考)綜合成績排名全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六年級學生按初考成績計),且總分得分排名優秀的學生。獎獎品一份;獲獎證書一份。(該項獎品共計500元)
(5)進步獎。全學年兩次期末試排名比較(六年級同學以第一學期期末和初考成績比較),全級進步最大且德育考核良好以上的學生。獎品一份,獲獎證書一份。
以上前四個獎項不重復計算,只計最高獎項,進步獎可和前四獎項重復計算。
五、評審程序
1、根據獎勵條件,各級長於每學年末把本級學生獲獎名單及獎項上報校教務處。
2、教務處按各班上報人數、獎項,根據以上獎勵條件細致審核,審核結果送校長室。
3、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兩周內召開上學期頒獎大會,宣布獲獎名單並現場頒獎,邀請各捐款人參加,頒獎環節照相留痕。
該樹人方案每學期獎勵一次,每次獎勵共計5300元,一學年兩學期獎勵兩次,每年獎勵費用10600元。發起人:陸先文:,發起資金5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方案內容的解釋權歸校長室。
2. 請問怎麼申請獎學金
本科生獎學金、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博士研究生獎學金、漢語進修生獎學金、普通進修生獎學金、高級進修生獎學金可向所在國負責留學生派遣的政府部門、相關機構或中國大使館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一般在每年的2-4月。
其他專項獎學金申請途徑和辦法如下:
長城獎學金可通過本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在每年的2-4月;
優秀生獎學金可通過所在學校向CSC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在每年的4-6月;
HSK優勝者獎學金可通過HSK考試主辦單位或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向CSC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在每年的2-4月;
中華文化研究項目可通過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中國的合作大學、學者隨時向CSC提出申請;
外國漢語教師短期研修項目可通過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向CSC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一般在每年的2-4月。
申請中國政府獎學金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政府獎學金申請表》(由CSC統一印製);
2、經過公證的最高學歷證明和學習成績證明;如申請人為在校學生或已就業,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學校或單位出具的在學證明或在職證明;
3、來華學習時間在6個月以上者(含6個月)需出具《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由中國衛生檢疫部門統一印製);
4、來華學習或研究計劃(不少於200字);
5、在中國境外申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或申請作為高級進修生者,需出具兩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薦信;在中國境內申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需出具報考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6、申請學習音樂、美術專業者需提交本人的有關作品的錄音帶或照片;
7、在中國境外申請讀理工農醫專業本科者,需另外提交由中國使館舉辦的數理化水平測試成績單或所在國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單,申請學習經濟和管理類專業本科者需提交數學水平測試成績證明;在中國境內申請者需出具有關學校的入學考試成績證明和錄取通知書;
8、申請「中華文化研究項目」者需提交本人已發表的主要著作或論文目錄。
(2)小學獎學金設立方案擴展閱讀
本專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試科目單科成績不低於85分,平均成績不低於90分,考查科目成績不低於「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名額分配: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規定,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獎學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獎學金
3. 如何寫關於設立助學金項目策劃書
很簡單的 就三個字,自己想
4. 天津理工大學獎學金是怎麼設的要四年的。。。
天津理工大學學生獎勵評定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是對《天津理工大學關於學生表彰獎勵的規定》中涉及的獎勵項目及其評選辦法的詳細規定。
第二條 申報各項獎勵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按《天津理工大學關於學生表彰獎勵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獎勵時限為一學年內發生的事跡和取得的成績,各類背景材料應發生在當年8月31日前,上溯到上年9月初。
第二章 評選與獎勵細則
第四條 校級先進集體
(一)評選條件
1、政治進步
集體成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認真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愛黨、愛國、愛校。積極要求進步,有50%以上成員提交入黨申請書,50%以上同學參加了各級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研究會的活動。在關繫到學校和社會穩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場堅定。
2、操行文明
集體成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遵守並認真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和管理制度,本學年內無人違法違紀。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愛護公物,講究衛生,維護公共秩序,在校園內自行車不亂放,所使用的教室、實驗室、宿舍內整潔文明,不亂寫亂畫,不亂丟紙屑垃圾,不大聲喧嘩。尊敬師長,敢於指出並勸戒其他人的不文明行為。
3、學風優良
集體成員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勤奮嚴謹、學風優良,學習成績排在同類集體前列,無考試作弊現象。同學團結、先進幫後進。能夠結合本專業或團體的特點,開展各類學習競賽活動和課外科技學術活動,並取得良好成績。
4、活動突出
積極開展體育活動,體育合格率超過85%,堅持開展群體鍛煉,課外活動個人出勤率達到85%以上,積極參加校、院(系)組織的各項體育活動,取得較好成績。積極參加校園各類文化活動,成績優良,表現突出。
5、幹部優秀
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學生幹部隊伍,其中黨員骨幹,學生幹部工作認真負責,團結協作,堅持原則,有較健全的工作制度,積極組織本集體成員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活動,在各項活動或評比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績。出色完成校、院(系)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評選辦法
1、校級先進集體由各學院根據學生處下達的名額,在學生集體自由申報的基礎上,通過競選的辦法,產生初選名單,由各學院(系)學生表彰獎勵工作評審組評議,報學生處批准。
2、已正式注冊且涉及多個學院(系)的學生社團,可通過校團委申報校級先進集體;只涉及一個學院(系)的學生社團可通過校團委申報,也可向所在學院(系)申報校級先進集體。在社團中通過競選產生候選先進集體,由校團委常委會討論評議,由學生處批准。
3、校級先進集體標兵和市級先進集體在基層評選、推薦的基礎上經學生處篩選,集體評議後,報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獎勵辦法
1、獎勵名額:校級先進集體的獲獎名額由學生處根據參評集體數量確定。
2、評為校級先進集體的學生集體,學校將進行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校級先進集體獎勵活動經費500元。在校級先進集體評選的基礎上,推薦天津市先進集體,事跡特別突出的集體,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為校級先進集體標兵。市級先進集體和校級先進集體標兵獎勵活動經費1000元。
第五條 校級優良學風集體
(一)評選條件
1、有明確的學習目的和學習態度
全體同學學習目的明確,學習風氣濃厚,勤奮好學,團結互助,尊師愛校,認真嚴謹地對待每一個教學環節。
2、有嚴明的學習紀律
全體同學能自覺遵守和維護學習紀律,做到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不抄襲作業和實驗報告、不擾亂學校秩序、考試不作弊、自修時間學習人數多。
3、有良好的學習效果
全體同學在形成優良學風過程中學習效果顯著,在全年內考試考查課不及格情況。
4、集體積極組織有利於學風建設的各種活動。
5、本年度內無違反校規校紀或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評選辦法
校級優良學風集體由各學院(系)根據學生處下達的名額,在學生集體自由申報的基礎上,通過競選的辦法,產生初選名單,由各學院(系)學生表彰獎勵工作評審組評議,報學生處批准。
(三)獎勵辦法
1、獎勵名額:校級優良學風集體的獲獎名額由學生處根據參評集體數量確定。
2、評為優良學風集體者,學校給與物質和精神獎勵,獎勵活動經費300元。連續兩次獲得優良學風集體稱號的集體,獎勵活動經費500元。先進集體獲得者不同時兼得優良學風集體獎勵金。
第六條 「理工楷模」特等獎學金
(一)評選條件
1、學習成績優秀,綜合素質較高,德才兼備,全面發展,有較強的創新意識並具有一定的學術研究能力。
2、有標志性的事跡和成果。
3、「理工楷模」特等獎學金原則上從市級獎勵獲得者中產生。
(二)評選辦法
在各學院(系)評選推薦基礎上,由學生處主持,通過競選答辯選舉產生,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獎勵辦法
每年評選不超過10名。在評選過程中嚴格依據條件評選,獎勵金額為3000元。
第七條 人民獎學金一等獎
(一)評選條件
1、一、二年級本科生(含高職接本生)及一、二年級專科(高職)學生英語考試成績不低於75分,三、四年級本科生(聾人工學院、藝術學院除外)應通過英語四級(含四級)以上考試。(本款適用於非外語專業學生)
2、學習測評成績85分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80分(學年制)或平均績點3.5(含3.5)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3.0(學分制)。
3、綜合測評成績優良,在社會工作、社團活動等集體活動中表現積極,在班集體內有群眾基礎。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按參評人數的3% 設置獎勵名額,學生處按比例將名額分配給各學院,各單位在學生申報和綜合測評的基礎上,由包括學生在內的評審組討論,提出一等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向全體學生公示無異議後,報學生處審批。獎勵金額為1000元。(2003年以後入學的學生一等獎學金比例為5%,獎勵金額為1200元)
第八條 人民獎學金二等獎、三等獎
(一)評選條件
1、各門功課成績全部及格。
2、依據綜合測評排名情況和本單位名額情況確定獲獎者。
3、三等獎可以側重獎勵在綜合測評基礎上某方面突出、具有特長的學生。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由各學院(系)根據獎勵金額度和參評學生數,以及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評比細則,通過評選和公示確定獲獎者,並報學生處備案。(2003年以後入學的學生二等獎學金比例為10%,獎勵金額為700元;三等獎學金比例為18%,獎勵金額為400元)
第九條 新生獎學金
(一)評選條件
1、新生獎學金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2、新生獎學金一等獎獲獎學生應滿足如下條件:各科學習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80分(學年制)或平均績點3.5(含3.5)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3.0(學分制);
3、新生獎學金二等獎獲獎學生應滿足如下條件:各科學習成績平均80分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75分(學年制)或平均績點3.0(含3.0)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2.5(學分制);
4、新生獎學金三等獎獲獎學生應滿足如下條件:各科學習成績平均75分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70分(學年制)或平均績點2.5(含3.5)以上、主科成績一般不低於2.0(學分制);
5、日常表現良好,在社會工作、社團活動等集體活動中表現積極,在班集體內有群眾基礎。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一等獎按參評人數的3%設置獎勵名額,獎勵金額為1000元。
二等獎按參評人數的3%設置獎勵名額,獎勵金額為600元。
三等獎按參評人數的6%設置獎勵名額,獎勵金額為300元。
各單位在學生申報的基礎上,由包括學生在內的評審組討論,提出各等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向全體學生公示無異議後,報學生處審批。
第十條 「理工之星」特別貢獻獎
(一)評選條件
1、各科學習成績及格。
2、單項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特招生除外)。例如:全國學科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前六名),全市學科競賽一等獎(或前三名);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挑戰杯」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前十名),全市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挑戰杯」競賽一等獎(或前三名)以上;全國文藝匯演競賽三等獎以上(或前十名),全市文藝匯演競賽一等獎(或前三名);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或全國性單項賽事個人前八名,全市大學生運動會或全市單項賽事個人前三名;以及其他在全國、全市有影響的競賽中為學校爭得榮譽,取得較好名次者。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1、個人獎勵金額2000元,並頒發證書或證章。
2、集體授予「理工之星團隊」稱號,獎勵4000元。
3、學生自由申報,並提供佐證材料,由各學院初審後,報學生處復審,由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一條 社會工作優秀獎
(一)評選條件
1、在各類社會公益工作和集體活動中表現突出,群眾普遍認可的學生骨幹或學生幹部。
2、無不及格科目。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1、社會工作優秀獎學金評選比例不超過本單位參評學生總數的3%。
2、社會工作優秀獎學金獲得者獎勵金額基礎標准為200元,各學院可根據情況上下浮動。
3、採取個人申報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提名辦法,在符合條件人數多於規定名額時,由本單位學生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4、各學院(系)在初評公示後,報學生處批准。
5、社會工作優秀獎獲得者是學生幹部的,同時獲「校級優秀學生幹部」稱號。
第十二條 學科競賽優勝獎
(一)評選條件
由學校職能部門組織或事先認可,並報學生處備案的校級、校級以上及行業性、區域性專業競賽的獲獎者。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全國學科競賽優勝獎,全市學科競賽等級獎(或前十名),全校學科競賽獲一等獎(或前三名)者及行業性、區域性專業競賽獎項與此相當者,個人獎勵200元,集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科技成果獎
(一)評選條件
由學校職能部門組織或事先認可,並報學生處備案的學生科技活動獲獎者。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挑戰杯」競賽優勝獎,全市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挑戰杯」競賽等級獎,全校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獲一等獎者,個人獎勵200元,集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優秀論文獎
(一)評選條件
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科技刊物上發表科技論文者。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1、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含核心期刊)以上等級刊物發表論文獎勵200元。
2、本科生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論文獎勵200元;在省市級刊物發表論文獎勵100元。
第十五條 文藝匯演優勝獎
(一)評選條件
由學校有關部門組織並報學生處備案的文藝匯演獲獎者(特招生除外)。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全市文藝匯演獲等級獎,個人獎勵200元,集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體育競賽優勝獎
(一)評選條件
由學校有關部門組織並報學生處備案的市級以上運動會(含校運動會破記錄者)或單項賽事獲獎者(特招生除外)。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全市大學生運動會或全市單項賽事個人前四?八名、校運動會破校記錄者個人獎勵200元,集體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自強自立獎學金
(一)評選條件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已列入學校生活困難學生名單,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努力,學習測評成績70分以上(學年制)或平均績點2.0以上(學分制),無不及格科目。此項獎學金旨在鼓勵勤儉自強。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天津理工大學自強自立獎學金獎勵金額為500元,獎勵金由勤工助學經費列支。一般按學校掌握的特困生總數的5%確定名額。在天津理工大學自強自立獎學金評選的基礎上,根據天津市教委的要求推薦天津市獎勵助學金候選人。 此獎項由學生處將名額下達給各學院(系),與各單位協商依據條件篩選,報學生處審批。
第十八條 外語學習優秀獎學金
(一)評選條件
1、非英語專業學生本學年度通過由學校組織的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中成績優秀者;
2、參加市級以上(含市級)外語口語(口譯)競賽獲獎者。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外語學習優秀獎學金採取本人申報,教務處和各學院(系)提供名單相結合的方式產生獲獎者。獎勵金額為100元。
第十九條無私奉獻獎學金
(一)評選條件
本年度參加無償獻血或對社會及他人提供巨大無私幫助的學生。
(二)獎勵和評選辦法
在事跡清楚的前提下,由學院(系)提名,學生處審核產生獲獎者。獎勵金額為100元。
第二十條「理工英才」優秀畢業生獎
(一)評選條件
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優秀畢業生:
1、獲得國家級獎勵或榮譽稱號者(國家助學獎學金除外),且畢業實踐和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優良。
2、獲得一次「市級三好(優秀)學生」、「市級優秀學生幹部」、「市級優秀共青團員」、「市級優秀團幹部」、市級獎學金等榮譽稱號和獎勵,且畢業實踐和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優良。
3、二次獲得校級一等獎學金及榮譽稱號;一次獲得「理工楷模」特等獎學金及榮譽稱號;一次獲得「理工之星」特別貢獻獎及榮譽稱號;且畢業實踐和畢業論文成績優良。
(二)評選辦法
由各學院(系)每年3月對優秀畢業生資格進行初評,在畢業論文和畢業設計完成後給予確認,報學生處審核,在畢業典禮時給予表彰。
(三)獎勵辦法
1、就業時可獲得以校長名義簽發的推薦信。
2、學校給予優秀畢業生就業單位的優先選擇權,並在新聞媒體或互聯網上以學校名義優先推薦畢業生。
3、學校向優秀畢業生頒發證書或證章。
4、學校在校史陳列室設優秀畢業生紀念冊,記載每年優秀畢業生的姓名、照片等。
第二十一條「志願服務西部」優秀畢業生獎
應屆畢業生自願參加「服務西部計劃」,被西部省市單位錄用且最終成行的畢業生,學校授予「志願服務西部」優秀畢業生獎,頒發證書或證章,同時獎勵2000元。
第二十二條有關說明
本章所涉及獎項除有特別規定外,各種獎勵金不可兼得,一般只獲得最高獎勵金,獲獎者可同時獲得榮譽稱號。若獲獎者為團隊,10人左右團隊獎勵金不超過500元,20人左右團隊獎勵金不超過1000元,30人以上團隊獎勵金不超過2000元,「理工之星」團隊獎勵金不超過4000元。享受「理工之星」個人獎勵的應是團隊中排名前兩位或做出貢獻最大的學生。不在上述表彰范圍之內,有特別突出的貢獻或成績的集體或個人,可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另行研究確定獎勵辦法。
第三章 關於其它獎項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系)自行設立的獎學金,按設立單位與學生處協商的評選條件及獎勵辦法執行。共青團系統的表彰獎勵由校團委制定獎勵辦法,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自然人設立的獎項,由學生處參照本細則與設立者協商制定細則,報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執行。
第四章 獎勵評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綜合測評是學生評定獎學金的依據和基礎工作,各學院必須認真公正地操作,特規定如下:
(一)各學院(系)須嚴格按照《天津理工大學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做好綜合測評工作。綜合測評應包括德、智、體、美等各方面,所佔權重由各學院(系)自行確定。學習測評成績所佔權重不得低於綜合測評成績的60%(本學年的必修課和選修課應全部計算在內)。
(二)對在學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生可由各學院(系)在綜合測評成績核算中考慮酌情加分,加分原因和分值應向學生公布並報學生處批准。加分以後,排序變化不得超過加分前排序結果的3位。
(三)體育測評成績除考察學生體育課程成績外,還要考察其在課外體育活動中的表現。體育活動一項都未參加的學生記入體育成績時要減半,各學院(系)都要提前公布幾個本單位組織的標准體育活動項目,並將參加結果由學生工作幹部記錄在案,如沒有組織活動由各學院(系)負責做出說明。
(四)美育的考察主要根據學生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有關社團活動的情況,由各學院(系)提供活動名單和活動記錄,其權重一般在10%。
(五)各學院(系)可以根據《天津理工大學關於學生表彰獎勵的規定》和本細則的上述規定,在學校方案的基礎上,自行制定綜合測評的具體操作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開、公平、公正是獎勵工作的重要原則,關繫到學校的形象、育人質量、校園穩定,各學院要做到「四公開」即名額公開、標准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評選結果除有具體規定外,一般要公示3天以上,公示欄設在各學院(系)辦公室門前明顯位置,如不公示學生有權向學生處反映,並視為評選無效。
第二十七條 要注意評獎工作的嚴謹性和嚴肅性,不得弄虛作假。要嚴格依據許可權審批,重要獎勵項目需要集體討論,有分歧時要投票表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此前相關的規定同時廢止。
5.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理由怎麼寫
可以根據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來描述,還要將自己在學校的良好表現寫回入,同樣答的將自己上個學年所獲的證書,參加比賽所獲得的獎項、名次都可以寫入。
(5)小學獎學金設立方案擴展閱讀
國家勵志獎學金(英文:National Encouragement Scholarship)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 。
其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5000元
為了幫助更多學習優異的貧困生完成學業,2007年,我國首次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設立,獎勵對象為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本專科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資助金額為每人每年5000元,資助覆蓋面將達到全國高校在校生的3%。
6. 重慶科技學院獎學金如何配置
重慶科技學院2010年新生獎學金實施方案新生獎學金
為了鼓勵優秀學生報考我校,學校特設立新生獎學金。
一、獎勵對象
參加全國統一高考,第一志願報考我校,被我校錄取入學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優秀新生。
二、獎學金的等級及金額
一等獎: 4000元/人
二等獎: 2000元/人
三等獎: 1000元/人
以上獎項重復者,按最高等級享受。
三、評選條件
(一)一等獎: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該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本科調檔線上110分(標准分應高出150分);2、高中階段參加全國數學、物理、生物、化學、信息科學等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獲三等獎(含)以上者;3、國家級運動健將或一級運動員。
(二)二等獎: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該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本科調檔線上90分(標准分應高出130分)。
(三)三等獎:1、高考分高出我校在該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本科調檔線上70分(標准分應高出100分);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聲樂、舞蹈、器樂等比賽中獲前三名者。
四、評選程序
(一)新生入學後兩周內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重慶科技學院優秀新生獎學金申請表》,並附有關證書(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由所在院系核實後報招生就業處審核。
(二)招生就業處擬定獲獎名單,學生工作部向全校學生公示,沒有異議後,報學校審定。
五、表彰獎勵
(一)學校向獲獎學生發優秀新生獎學金。
(二)頒發獲獎證書。
六、本辦法適用於自2010級新生,由招生就業處、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7. 助學金的標准
學生要求為勤奮學習,積極上進,且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符合要求的學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7)小學獎學金設立方案擴展閱讀:
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學生電子學籍及學生資助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級財政、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
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所屬普通高中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8. 請問學校規定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只能獲得一種的做法合理嗎
我感覺~國家助學金學校沒有權利沒收和剋扣~!你們的情況怎麼不去上
級反應~?還有下面是助學金的條例建議你看看~
基本上都是按照財政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文件精神執行的,各個學校還有一定的細則,你可以到你校的網站上去查找細則,應該有的。不知你要找哪個學校的,你可以在網路搜索出輸入:四川高校助學金實施細則,注意下面的相關搜索及更多相關搜索,你就會看到部分學校的實施細則。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准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准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朴。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師范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准、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
9. 關於大學愛心基金會的設立!!!
基金會管理辦法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10萬元(或者有與1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在我國大學教育基金會這類新型的公益機構中,資金的運作一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是資金運作機製作為決定組織公益性質的關鍵,其有效的管理和資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顯公益機構的公正與公平的性質與宗旨所在。簡而言之,支出、成本與投資,成為大學教育基金會作為公益性機構資金運作的主要內容構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謀取共同的利益、滿足彼此的需求、分享發展的成果,是公益機構公益性質的主要表達形式。涉及到監督和制約公益機構支出的內容包括:公益資助項目的費用、執行項目的成本以及基金會組織募捐的費用,不包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基金會日常辦公的行政開支.
在公益機構的支出方面,亞太地區比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確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礎是基金會等公益組織利用社會資源、享受國家稅收優惠、以社會公益為己任,因此,應當為社會做貢獻。否則,似有用公器謀私利之嫌。對MAE的具體比例確定,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但主要考慮幾個因素的平衡:1.要滿足社會公眾對基金會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會的能力和發展;3.充分考慮不同基金會的差別。比如,美國要求私立基金會(類似我國的非公募基金會)的MAE,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5%,否則將會喪失免稅資格。美國法律對公共基金會及其他公共慈善機構沒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為美國人相信社會的公信是公共基金會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會不可能在失去社會信賴的條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規定強制性的標准,公共基金會也會盡力提高資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贏得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然而,盡管法律不作強制性要求,公共基金會的行業組織一般也都有推薦性的自律標准,以作為評價基金會資金運用效益的參照。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一般將基金會上一年的收入作為基數來確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在執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個檢驗周期,這樣可以使得標準的執行更靈活,讓硬標准軟適應。在我國2004年3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就明確規定了基金會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執行,條例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撤銷登記、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優惠等處罰(第四十二條)。
由於公益機構所在的外部環境的影響,社會關系主體在互構過程中發生的共時和共變並不意味著完全一致、一一對應,而是包含差異和沖突的過程。因此,為了規避這不必要的逆向沖突,我們經常通過制度規定我國公益基金會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制約基金會「斂錢」、「不花錢」或者「亂花錢」。許多基金會為了證明其工作的正當性,都申明它們處於一種消費壓力中,因為它們有責任在年度內花掉一定數目的資金。也正是因為公益支出的明確規定,促使公益基金會不斷開展和規劃與其宗旨與目的相關的公益項目,以項目來完成公益支出。
(二)運行成本。對於大學教育基金會來說,它作為非營利性組織,不能以盈利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錢「辦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許「謀私」並不等於不發生費用,也不能代表無償服務。因為對於公益性機構來說,不僅每一項活動的開展,從策劃到實施都需要大量的資金,在項目開展中還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開支,也就是「運行成本」。
公益性機構運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項目運行成本以及人員工資和行政費用。在我國,政府以及社會對公益性機構的運行成本一直是嚴格進行限制。國務院1988年頒布施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頒行於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幾個字,「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按照這些規定,公益機構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從「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準從捐款中直接列支。這意味著,如果某個公益機構的「利息等收入」沒有達到一定額度,該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財務困境。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規定了項目成本的開支外,還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對於這一數字,官方的說法是「旨在提高基金會資金效益,促使基金會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針對部分基金會只養人不辦事的情況而作出的」。
(三)投資增值。大學教育基金會應當如何處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營利特點的條件下,積極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是一對看起來對立卻又統一的矛盾。作為公益組織,大學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掙錢,而是不能分錢。無論從事什麼事業,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續的財力支持,大學教育基金從事公益事業也不例外。公益機構通過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是眾所周知的國際慣例。許多國家的公益機構擁有自己的投資項目,比如諾貝爾基金會,其成功運作除了諾貝爾本人在1896年逝世時捐獻的3100多萬瑞典克朗(當時為960萬美元,約合目前1.4億美元)中的2800萬瑞典克朗用做獎金基金之外,更要歸功於諾貝爾基金會的理財有方。基金會聘請了一批金融、房地產專家,自1958年以來,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款方面投資,還可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1993年基金的總資產增到2億多美元。目前該基金會更大膽地投資於世界各主要債券和股票市場,收入也不斷攀升。近年來它的年經營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萬美元,獎金和運營支出幾乎全部來自股息和紅利的收入,而基金會的總資產也因此大幅度增加,達到了22億瑞典克朗。
在我國,對公益基金會的投資增值有相應的規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也取消了以往對基金會開展投資和經營活動的諸多限制,今後基金會可自主進行投資;登記管理機關對基金會是否進入證券市場,既不鼓勵也不遏制。換而言之,按照規定,只要不違反章程並經過內部程序決策,公益機構可以進行自認為適宜的任何形式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比如買賣股票,搞房地產投資等等。
二、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及其運作特點
(一)資金的稀缺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基金會日益體現其價值的重要性,把基金會的資金放在社會發展的動態進程中去考察,資金永遠是一種稀缺資源。資金的稀缺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體現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會作為一個籌款機構,是高校建設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資金,捐贈者明確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籌集的非定向性資金使用途徑具有高度的多樣化,既可以用於幫助貧困大學生解決生活和學業上的困難,也可以用於資助校園環境建設;既可以分配給理科院系用於科研設備的引進,又可以分配給文科院系用於社會調查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有效地將有限的資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另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體現在它的不穩定性上。由於本著捐贈自願的原則,很多基金會資金的來源比較不穩定,導致需要錢的時候沒有錢的情況時有發生。
再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還體現在資金方向的不可預測性上。雖然基金會可以通過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導捐贈人或捐贈單位將資金投往某個方面,但是並非所有的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的意願都與學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不能強求捐贈人必須把錢捐到什麼地方,必須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二)資金運作靈活化趨勢明顯增強
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雖然仍然處於低水平發展階段,但各方面的發展速度都相對較快.效果已經證明教育基金會的重要性,這使得高校領導逐漸開始對基金會產生重視。一方面,少數高校開始對基金會的發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並加強了專業人員的納入,採取企業化的運作方式,使得基金會有了更加新穎、靈活的運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會負責人已經開始探索基金會新的資金分配結構。我們希望以企業化管理的方式來管理我們的基金會。資金的分配不能僅僅就那麼幾個方面,我們現在正在思考新的項目,能夠把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開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給學生發放一點獎學金什麼的,或者只是幫學校拉贊助建幾套房子,那麼基金會的存在價值就大大縮小了。
(三)資金分配決策方式的多樣化
根據資金分配決策主體的不同,當代中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資金分配決策方式可分為三種:以個人決策為基礎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會決策為基礎的計劃型分配和以雙向選擇為基礎的混合型分配。以個人決策為基礎的自由型分配是一種自願性資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實際上,自由分配不僅是尊重捐贈者意願,也是追求資金效用最大化的過程。捐贈者在捐贈之前與基金會達成協議,要求所捐款項使用的方向,盡管捐贈不是一種商業投資行為,但是捐贈者往往會顧及自己的錢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慮到資金使用所能產生的效用問題。以基金會決策為基礎的計劃型分配為非定向資金,即捐贈者沒有明確地指出該筆資金的使用意圖,資金的使用權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是決策主題,基金會針對這所捐贈的非定向資金做出決策並指定相應的分配規則,即計劃型分配。由於種種原因,有的資金無法徵求捐贈者的意願這種分配方式與捐贈者的意願無關,分配主要依靠基金會領導者,通過宏觀調配來實現資金在各個項目之間的調衡。以雙向選擇為基礎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會和捐贈者雙方處於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雙向選擇,從而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會提出方案,然後徵求捐贈者的意見,調整資金分配方案,在捐贈者同意的基礎上,再由基金會實施方案。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發展基金會都是按照此種模式進行的。
三、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的現狀與問題
雖然當代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發展勢頭較好,在資金運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會的功能與宗旨得到了社會及國家的認可,在社會的發展中占據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時期的風險社會中,它仍然存在著一些漏洞,需要我們去深入觀察和了解。
(一)資金支出規模與結構問題突出
資金的支出規模與結構是表現基金會運作機制的關鍵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會運作過程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在實地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我國的基金會支出的規模都不太大,許多基金會負責人都表示,目前的資金收入情況不穩定,處於慎重原因不能過大地擴大支出規模。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基金會的能力較為有限,還難以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滿足社會更多的需求。
我國基金會真正用於活動或項目的經費相對較低,不到總支出的一半。這方面反映了我國基金會經費短缺的現狀,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一些基金會僅僅只是在維持生存,而開展項目與活動是基金會的生命與價值所在,基金會正是通過開展各種項目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滿足社會的需求。在互構論的視野下,這也是在較為不利的困境下一種自主的同向諧變.
(二)資金分配規則的空置
基金會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工作,在這個行業中沒有崗前培訓,沒有資格考試,也幾乎沒有職業再教育。對於什麼才是優秀的基金會管理人員,如何進行資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進行過一些描述,但是這些描述過於分散、隱諱。大部分出現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現在專論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現在各高校的基金會年度報告上。盡管如此,目前我國的高校基金會管理更多是流於形式,年度報告做得十分簡單,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會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詳細的年度報告,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製作年度報告。相關部門,包括國家指定的《基金會管理辦法》也只是簡單地涉及到資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對於在資金管理過程中的資金分配應該如何進行,應該注意哪些方面,應該如何做好均沒有涉及。資金分配的過程完全由基金會自行處理和解決。很明顯,這種規范體系的真空會對高校教育基金會未來的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這種規則空置的現象很可能會是教育基金會發展產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資金結構單一化
和所有非營利性組織的問題一樣,資金結構仍然是教育基金會發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礙。資金結構是決定資金管理和分配過程中的前提條件,無法明確資金結構,以及資金結構的單一化都會對資金分配過程造成負面影響。
資金結構單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於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用於支持教育基金會活動的社會財富還不夠充足。第二個原因是,中國民眾對慈善活動的概念和價值仍缺乏明確的了解。大家都習慣於向政府尋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關法規不利於非營利性組織和基金會的發展。在缺乏法規依據的前提下,非營利性組織不能擅自籌集款項,所以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教育基金會只能在不增加運作成本的情況下進行籌款活動,這使得它們不太容易接觸到社會上的潛在捐款者,在沒有多餘支出,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待遇更高的情況下,教育基金會很難吸引有能力的專業工作人員。因此,很多非政府組織不得不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以彌補一般管理費和員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經法律規范的運作程序可能會阻礙教育基金會的發展。一旦政府政策發生變化,教育基金會就有可能受到影響,財務管理方面的失誤甚至也會危及其的生存,混亂的內部管理同樣會對非營利性組織的發展不利。這些因素又會直接導致教育基金會難以吸引國內外的捐款。
收入結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資金支持主要表現為財政撥款和補貼,而不是以項目導向的經費支持,其結果是基金會缺乏提高的競爭機制;第二,我國的基金會來自於企業的資金支持比例較低,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基金會與企業的合作夥伴關系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第三,我國基金會的營業性收入比例太低,僅占總收入的6%左右。這一收入結構的後果是基金會在資金方面依賴於其他部門,從而形成了發展的瓶頸。事實上,作為非營利機構並不等於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進行成員分紅,必須用於公益事業。如1993年美國慈善性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來源中,服務收入的比重佔71.3%,政府捐贈僅佔8.2%,私人捐贈僅佔9.9%,第四,收入結構過於單一化,限制了基金會資金的來源。
總之,在教育基金會中資金結構趨於單一化給基金會的發展代來了很大的問題,特別是大部分資金都是定向性資金,阻礙了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靈活發展;有的高校基金會甚至只能依靠校友來維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聯系校友出資方面都十分困難,這種籌資渠道的單一化也容易造成資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難。
(四)資金投資風險化
在現行我國法規、政策中,要求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進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明確允許: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在經濟學上,投資一般應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資的安全性包含項目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項目的可行性、合作機構的信譽等;效益性主要指經濟效益的高低,有時也包含社會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資的最高理想,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兩者之間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說的利潤越大,風險越高。[xv][⑮]對於基金會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資應該是安全性高、風險很小的。這是由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機構的性質決定的。因此,原則上,基金會的投資不應過於追求高回報,或者說不能以高利潤為首要目標,因為高利潤後面往往隱藏著高風險。為了機構的生存、運轉和發展,基金會的投資又需要獲得較好的回報。按我國現行的法規政策規定,捐款的本金必須全部用於特定的公益事業,基金會的人員工資和辦公費用只能從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開支。基金會募捐先得宣傳,需要作新聞,作廣告,上門去游說,這些都需要花錢;捐款的管理和資助工作的落實也會發生大量費用。所有這些費用單靠3%~8%的管理費用是不夠的,都得從捐款的增值收入中開支,這對於基金會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所以,基金會的投資又想追求較高回報。
世界上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基金會的基金又必須去投資,怎麼辦?只能是在盡量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尋求較高的收益。但說著簡單,做起來很難,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在一項投資實施之前,對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斷如何能保證准確無誤?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間相互矛盾,如何尋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較佳結合點,實屬不易。
當前社會和不少捐贈者對管理費用的收取不理解,他們普遍認為將錢捐給基金會是應該用到慈善事業上的,而不是給基金會工作人員發工資。這使得基金會在收取管理費用時存在一些誤解和困難。所以雖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是正當的,但是許多基金會都沒有收取管理費用。實際上基金會負責人本身也對管理費用存在著誤解,基金會的基本性質是籌資的慈善事業機構,但是慈善機構的性質和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可以從經費中提取適量的管理費,用於專家評審、基金管理等公務。提取數額不得超過上一年使用經費總額的3~8%,但可積累使用。根據國家規定,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就並不會改變基金會慈善事業的性質。但是部分基金會負責人將基金會工作過於高尚化、神聖化,認為在這里工作就必須高風亮節,無私無為,無欲無求,將收取管理費用誤解為是借著慈善事業謀取私利的「醜事」。
公益機構運行成本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在我國既沒有志願者文化傳統,法律條文又不允許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況下,公益機構實際又是如何運行的呢?以希望工程為例。希望工程在其創造的「1+1」模式中規定:捐贈人捐款400元人民幣並指定救助一名失學兒童完成小學學業,青基會向捐受雙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們能夠直接聯系。這種將捐款全部用於受助者的公益項目運行模式,既所謂「零成本運行」帶來的隱患,就是必須使用捐款之外的經費來支持這些捐款的使用過程,或者說,使得客觀存在的機構管理和項目運行成本只能在項目捐款之外落實。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學兒童的400元捐款,需要開據一張發票,然後裝信封、貼上郵票寄出,這就是一塊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隨著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傳籌資、項目評估、行政開支、人員工資等運行成本也越來越多,那麼,是什麼在支持著這個機構運行的呢?青基會的回答是,機構和項目運行「所需費用,都是通過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來解決的。」公布的相關財務數據表明,從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會沒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費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沒有在捐款中開支項目管理費用。1989年到2001年,中國青基會通過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獲得經費收入(項目管理經費和行政經費)近8千萬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約7千萬元。而接受的可用於「專項工作經費」的捐款則非常少,12年累計只有6百萬元,不到經費收入的8%。而這兩種解決辦法也並不是完美的。募集項目捐款之外專門用於項目運行的經費,這在捐受雙方彼此並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贈狀態下,是很難的。基金增值即通過投資增值獲得項目管理和機構本身運行費用,這種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業風險和嚴重的道德風險。毫無疑問,運行成本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公益事業發展的一道門檻。